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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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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1/15 22:19:50    浏览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谢亮亮,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辩护人。电话:18070295535。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层。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12日被刑事拘留,申请人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愿意积极退赃,配合公安机关侦破案件。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此前一向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清案情,并多次表示愿意将从犯罪嫌疑人张友蛟处获得的10万元赃款退还,恳请从轻处罚。


二、犯罪嫌疑人王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其在犯罪活动中作用较小,行为均受张友蛟指示,加入时间短,应认定为从犯。


根据申请人会见时所了解到的情况,王某某是受张友蛟的邀请才去福建游玩的,其在福建只待了5天就自行离开了。因张友蛟是其堂哥,且当时在场的都是其家族的亲戚,王某某就放松了警惕。期间其按照张友蛟的指示,提供了其之前使用的微信、支付宝和银行账号,并有银行取款的行为。后来,张友蛟可能预感到自己的行迹即将暴露,在王某某准备离开前,张友蛟私下和其提出,想让其和张友虎、张友润一起签订一份三方协议,以示该涉嫌诈骗活动的公司是他们三个人一起合伙经营的,以后公司要是出了什么事,他会给他们经济补偿,并想办法让他们免于牢狱之灾,签订完协议后张友蛟给了王某某10万元。虽然如此,但王某某并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也未实施以欺诈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其是在诈骗犯罪行为既遂以后加入的,与张友蛟没有事前通谋,其行为实际只为后续的赃款转移提供了帮助,应认定为从犯。


三、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涉罪名系经济犯罪,人身危险性较低,且本案与其有交集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拘留,不存在串供风险,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四、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的父母年事已高、身体状况欠佳。两个儿子深受父亲案件的影响,学习和生活上都出现了严重问题。


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是家中的顶梁柱,自其被羁押以来,公司经营面临绝境,家庭生活也陷于困顿。其父母终日以泪洗面、寝食难安,身体每况愈下。其还有两个儿子需要抚养,大儿子明年高考,小儿子还在读初中,都在目睹父亲被抓捕归案后深受打击,原本优异的学习成绩直线下滑,如此下去,其子的心理健康令人担忧。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王某某所涉罪行不重、人身危险性较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且本案与其有交集的犯罪嫌疑人已全部被拘留,不存在串供风险,故恳请贵局站在有利于下一代人成长和犯罪嫌疑人改造的角度上,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做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叫随到,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此致

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