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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罗某某作不起诉决定补充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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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对罗某某作不起诉决定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9 0:36:38    浏览次数:

建议对涉嫌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作不起诉决定补充法律意见书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并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已向贵院提交了法律意见书,现辩护人补充以下意见,望贵院予以重视:


第一,根据案件材料,可以确定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具备以下几个从轻、减轻量刑情节:1自首情节;2认罪态度好,坦白情节;3赔偿了受害人,已经取得被害人谅解;4被害人将罗某某咬成轻微伤,被害人存在过错;5本案系家庭邻里矛盾。


第二,辩护人查阅了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在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公布的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辩护人下载了部分不起诉决定书,共13份向贵院提交。辩护人发现,这13个案件的案情与本案基本一致但量刑情节有所区别,现做简单分析如下:


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25号涂某某、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24号涂某某、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23号付某某三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案情为:被抓获不是自首、伤情为轻伤一级、不是邻里纠纷、被害人谅解,贵院的不起诉意见中表述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行为,但案发后对受害人予以了赔偿,取得了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以上三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从轻、减轻情节并没有本案罗某某多,并且轻伤一级的量刑起点比轻伤二级要高,罗某某涉案伤情为轻伤二级,同时罗某某的减轻、从轻情节远比以上三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要多。因此,辩护人认为罗某某更加具备不起诉的条件。


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17号岳某甲、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15号马某某、湖检公诉刑不诉(2017)13号胡某某三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案情为:被抓获不是自首、不是邻里纠纷、伤情为轻伤二级,本案中罗某某比以上三个案件具有更多的减轻、从轻情节,也更加具备不起诉条件。


另外七份不起诉决定书的案情与本案基本一致,但都不是家庭邻里纠纷,矛盾调和难度比本案要大。


综上,辩护人认为,罗某某符合不起诉条件,恳请贵院充分考虑。

    此致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