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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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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法律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8/1/9 0:35:24    浏览次数:

法律意见书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接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们担任其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辩护人多次会见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并仔细查阅了全案卷宗材料,依据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提供如下法律意见,望贵院予以重视: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其被熊烈金咬伤,经南昌市青山湖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某伤情呈轻微伤。


辩护人在阅卷的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伤情鉴定并未一并附卷,这是公安机关移送证据材料的重大疏漏。这份伤情鉴定可以证明熊烈金确实咬伤了罗某某,且罗某某是在事发后近半个月才做的伤情鉴定,此时罗某某的伤势经治疗已经逐渐痊愈,错过了最佳验伤时间。此外,这份伤情鉴定的委托机关是罗家派出所,可见公安机关知晓此事,但在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和起诉意见书中都未提及此事,简单地描述为


二、被害人熊烈金对其人身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过错。在伤情鉴定中其因齿松III°构成轻伤,而熊烈金牙齿的损伤与其撕咬罗某某的行为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


据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反映称,其去做伤情鉴定时,鉴定机构说如果之前就知道熊烈金有撕咬其的行为,对熊烈金牙齿的伤情鉴定就不会简单地写是钝力造成的,究竟熊烈金牙齿的损伤与其的撕咬行为是否有关联,还需要进一步查实。             


从证人证言中可以看出,熊烈金和罗某某之前发生过一次轻微的肢体冲突,熊烈金没占到好处,所以带着其儿子罗颖彬去找罗某某理论。当时在场的人见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就拦住了罗某某和被害人的儿子,此时,被害人突然冲上前,死死咬住罗某某的大腿位置,并用力拽其下体。被害人的伤处是在口腔的位置,可见罗某某的行为是想尽快从对方的伤害行为中挣脱出来,那么受害人牙齿伤势的成因还需要查证,是罗某某击打而成还是受害人咬罗某某时自己造成的或者是罗某某无意中造成的。


三、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坦白的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且愿意协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此前一直表现良好,没有前科劣迹,即使涉嫌本案犯罪,也是初犯。在冲突发生后,基于真诚悔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查明案情,其之前也是冲动之举,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犯罪情节轻微。此外,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及其家属愿意积极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但双方现在缺乏沟通基础,需要第三方从中调和。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又有自首情节,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被害人对其人身损害结果的产生应负主要过错。此外,恳请贵院将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伤情鉴定一并附卷,并查明被害人的伤情与其本人的撕咬行为是否有关联。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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