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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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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8/1/9 0:38:53    浏览次数: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谢亮亮,系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的家属委托,担任其侦查阶段的辩护人。电话:18070295535。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层。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罗某某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罗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刑事拘留,申请人作为其侦查阶段的辩护律师,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申请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罗某某也是本案的受害者,被害人对本案结果的产生存在主要过错,且双方是亲属关系。


根据申请人会见时所了解到的情况,被害人是罗某某的弟媳,因罗某某在罗家村建房,被害人以其建房违规为由要封口费,罗某某不答应,被害人仍纠缠不休。刚开始双方只是一些口舌之争,后来发生了一次轻微的肢体冲突,被害人没占到好处,其子就拿着棍棒把罗某某家几层的窗户玻璃全砸烂了,并带着被害人到工地找罗某某理论。当时在场的人见双方矛盾不断升级,就拦住了罗某某和被害人的儿子,此时,被害人突然冲上前,死死咬住罗某某的大腿,并用力拽其下体,罗某某当即眩晕,瘫倒在地,此时被害人仍未停止伤害行为。该冲突发生在冬天,罗某某当天穿的还是呢料的厚裤子,后来经司法鉴定,罗某某被被害人咬成轻微伤,事情已经发生了半年左右,其身上还能看到清晰的牙印。由此可见,被害人对本案矛盾的产生、激化和结果都有不可靡灭的重要作用,存在较大的过错,应负主要责任。  


二、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没有人身伤害的故意,属于过失致人轻伤。其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坦白的情节,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


据了解,被害人目前伤情鉴定为轻伤二级,且伤处都是在口腔的位置,即使罗某某被她抓咬时有反抗,也在情理之中,是自然人的自我防卫行为,并无造成对方人身损伤的直接或间接故意,而是想尽快从对方的伤害行为中挣脱出来。


二、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愿意协商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三、犯罪嫌疑人罗某某身体状况不好。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罗某某所涉罪行不重、人身危险性较低,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家属愿意做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其随叫随到,不影响刑事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


此致

南昌市公安局青山湖分局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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