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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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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取保候审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9/1/6 14:47:45    浏览次数:

杨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肖亮斌、杨盟,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的辩护人。联系电话:13870985288/18579059610。通讯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绿地中央广场A2座5楼。


取保候审对象(犯罪嫌疑人):杨某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高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现羁押于樟树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


对杨某某申请变更刑事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作为杨某某的辩护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案件情况,特为杨某某提出取保候审申请。具体理由阐述如下:

 

一、杨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一)杨某某在杨成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中,起辅助作用,应当认定为从犯。


根据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杨某某为了赚取少量运输费而为杨成运输毒品,其不是毒品的所有者。与幕后的组织、指使、雇佣者相比,杨某某在整个毒品犯罪环节处于从属、辅助和被支配地位,所起作用和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由此可见,即使杨某某构成犯罪,由于其作用相对较小,应当被认定为从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二)杨某某可能具有立功情节。


辩护人了解到,杨某某在2018年5月7日被贵局侦查人员抓获后,通过微信定位、佯称到货等方式,协助办案民警对可能涉嫌刑事犯罪的涉毒人员祝某某实施了抓捕。辩护人认为,杨某某根据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等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约至指定地点,使得司法机关抓获祝某某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立功情节的规定,或应当认定为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三)杨某某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如前所述,由于杨某某在杨成实施的贩卖毒品犯罪行为当中应当被认定为从犯,并且协助司法机关对有可能涉嫌犯罪的涉毒人员祝某某实施了抓捕,具有立功情节。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险性较小,因此,杨某某显然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取保候审条件,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取保候审。


二、杨某某的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再犯可能。


杨某某系受人指使、雇佣参与运输毒品犯罪,此外,杨某某以往没有任何前科记录,本次犯罪尚属初犯、偶犯,此次走上犯罪的道路也是由于法律意识的淡薄和受他人欺骗所致,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小,故杨某某没有再犯的可能性。


三、申请对杨某某取保候审,还有其父母、子女需要照顾等家庭因素。


杨某某上有年迈的父母需要赡养,下有蹒跚学步的孩子需要教育。杨某某还是家庭的主要创收者与精神支柱,其靠开出租车为业维持家庭生计。在其被刑事拘留后,其家庭经济状况愈发困难。故对杨某某实施取保候审也是客观现实的需要。


综上所述,杨某某的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社会危害性较小,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恳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规定,准予对杨某某取保候审。如不予准许,还望书面告知。


此致

高安市公安局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肖亮斌、杨盟律师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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