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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艺德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取保候审申请暨侦查期间辩护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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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一案取保候审申请暨侦查期间辩护意见书

发布时间:2019/1/6 14:40:25    浏览次数:


关于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一案

取保候审申请暨侦查期间辩护意见书


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涉嫌组织卖淫一案的孟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孟某某在侦查期间的辩护人。辩护人现结合在会见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案情,依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就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一案,提出取保候审申请暨侦查期间辩护意见,望贵局采纳。具体如下:


一、辩护人所掌握的案件情况


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了解到,今年七月初,孟某某在河南灵宝老乡“瑞华”(音)的邀请下,带领之前在夜场认识的三名女子(静静、莹莹、金金)来到南昌工作,主要是根据“老金”的介绍和安排,在会所、KTV等娱乐场所上班。但这几名女子在上了一天班之后,便不再去这些地方上班。之后,孟某某的朋友又介绍了几位女子来到南昌,“老金”同样将这几位女子安排到其他娱乐场所工作。这些女子在这些场所主要是陪顾客喝酒,也有个别女子会接受顾客的“出台”邀请(即性交易)。由于这些女子在南昌举目无亲,孟某某作为老乡,便让她们暂时居住在其租住的房内。


由于这些女子来昌的路费、工作服费用、住宿费均由孟某某垫付,因此这些女子在每次陪酒或出台后均会给予孟某某一定的费用作为还款或房租。在同住期间,其中一女子的男友“赵某某”经常与另一名女子发生冲突,并多次对该女子进行殴打。该女子报警后,孟某某便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以涉嫌组织卖淫罪刑事拘留。


二、将孟某某介绍女子到娱乐场所从事陪酒工作的行为,定性为组织卖淫罪或有不妥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以及“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知,组织卖淫罪是指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要求行为人必须管理或控制三名以上卖淫人员进行卖淫。并且,行为人必须对卖淫人员施加了物理的或心理的影响,进而左右卖淫人员的意志,使其难以摆脱行为人的影响,才能被认定为“管理或控制”卖淫人员。


具体到本案来看,根据辩护人在会见过程中所了解到的情况可知,孟某某仅实施了介绍女子前往娱乐场所从事陪酒工作的行为,其并未对这些女子的工作进行管理或控制。而其中个别女子选择接受顾客的“出台”邀请,也是这些女子的自愿选择,并非受到孟某某的管理或控制,并且当前仅有两名女子实施了卖淫行为。那么,在孟某某并未实施《刑法》所规定的“以招募、雇佣、纠集等手段,管理或控制他人从事卖淫行为”的行为的前提下,且自愿接受顾客“出台”邀请的卖淫女仅有两位的情况下,将孟某某介绍女子前往娱乐场所从事陪酒工作的行为定性为组织卖淫罪或有不妥。


三、建议贵局对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


如前所述,孟某某的涉案行为不符合《刑法》和“两高”《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构成组织卖淫罪的相关规定,不宜定性为组织卖淫罪。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经过侦查,发现没有犯罪事实的,应当撤销案件。鉴于此,为了避免可能出现冤假错案,辩护人希望贵局能对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


四、如还需侦查,也应当为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即使贵局认为目前还不宜确定孟某某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组织卖淫罪,仍需通过进一步的侦查活动来予以判定,但辩护人认为,此时对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更为合适。因为这样做,既避免了错误羁押,也不会导致“办错案、放错人”的情况发生。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取保候审的各项规定,如贵局同意对孟某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其家属也愿意以人保或财保的方式为孟某某提供保证。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孟某某不构成组织卖淫罪,恳请贵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对孟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一案作出撤销案件处理的决定。如还需侦查,也应当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以免错误羁押。如不予准许,还望书面告知。

                   


            申请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肖亮斌、杨盟律师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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