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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讲述跨境网络犯罪赌博案件的有效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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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务丨跨境网络赌博犯罪案件的有效辩护

发布时间:2020/12/8 15:11:04    浏览次数:


2018年春节前后,随着《关于集中打击整治农村赌博违法犯罪的通知》发布以来,全国各地的农村掀起了一场打击赌博的“风”。与此同时,网络赌博案件也频频见诸报端,不断有类似于中国与周边国家的执法部门密切合作,成功侦破一起特大跨国网络赌博案的新闻被报道。在这些特大跨国网络赌博案件被侦破的同时,大量的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那么,律师在碰到该类案件时,究竟该如何有效地进行辩护,才能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笔者在此文将结合实际案例,浅谈跨境网络赌博案件该如何辩护的问题。


案例一:(2016)闽0802刑初1066号


案件情况:2015年9月15日21时许,L市公安局下辖派出所民警在该市X区D镇C村某某路8号,查获被告人陈某利用他人提供的网络赌博平台鹏泰网站、佰川网站收受赌博人员张甲、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六合彩”投注,对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进行竞猜赌博。L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观点:被告人陈某虽进行“六合彩”收码,但与香港“六合彩”经营机构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关联,而是借用香港“六合彩”摇出的特别号码的开奖信息作为评判输赢的标准,与参赌者之间进行竞猜对赌,其非法获利是借助运气等因素获取参赌者的钱财并非发行、销售彩票,被告人陈某的行为不符合非法经营罪客观方面的要件,故不应当认定构成非法经营罪。


辩护要点:非法经营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定性之辩。


《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犯非法经营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而犯开设赌场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论是从这两个罪名刑期的起点来看,还是从其最高刑的上限来看,或者是从其适用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来看,《刑法》为非法经营罪设置的刑罚明显要重于开设赌场罪。因此,关于被告人行为的定性,也是常规辩护要点之一。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以及“两高”2005年5月11日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以非法经营罪论处。本案被告人陈某的犯罪手段是在网站上接受他人对“六合彩”的投注,似乎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擅自发行、销售彩票”,能够定性为非法经营罪。但仔细分析案情后,我们可以发现,被告人陈某只是借助了香港“六合彩”的开奖信息作为评判赌局输赢的标准。正如裁判观点中所述,“其非法获利是借助运气等因素获取参赌者的钱财并非发行、销售彩票”。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4月8日发布的《关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中“国家规定”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审理非法经营犯罪案件,要依法严格把握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的适用范围。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规定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关司法解释未作明确规定的,应当作为法律适用问题,逐级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  既然其行为并不是“发行、销售彩票”,那么,就不能依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将陈某的行为定性为非法经营罪。


案例二:(2017)黑0902刑初142号


案件情况:2009年2月至2012年7月,湖南人葛某某(已判刑)伙同石某某(已判刑)等人以非法获取利润为目的,在缅甸小勐拉开设一家名为“九九贵宾会”的赌场,该赌场主要引诱中国公民参与现场及网络赌博为主。2010年5月至2012年7月期间,被告人雷某某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加入“九九贵宾会”赌场存取款赌资的业务团队,为赌场大量周转赌资,并为赌场办理多张银行卡以供周转赌资使用,同时雷某某还为九九赌场做现场接线员,非法获利共计87,600元,周转赌资超过100多万元。Q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雷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且情节严重,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观点:被告人雷某某伙同他人在境外赌场为国内参赌人员提供网络赌博服务,办理银行卡,为赌场周转赌资提供结算服务,赚取非法利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意见正确,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要点: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情节严重?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何为“情节严重”?“两高”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意见》)对此作出了规定。《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意见》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要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上述规定,那么辩护律师就可以为被告人争取“一般情节”的量刑档次,并有可能适用缓刑。


案例三:(2018)皖0826刑初98号


案件情况:2017年2月至2017年11月6日期间,被告人吴某明知申博网站为赌博网站情况下,担任该赌博网站的代理,发展会员在该赌博网站上以百家乐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吴某负责使用代理账号2hhk951为会员开设帐号,并为参赌人员提供收取赌资、兑换筹码等服务,并以参赌人员投注总额1.2%(洗码量)进行抽水获利。吴某先后开设20余个会员账号,为该赌博网站累计收取、结算赌资200余万元,从中非法获利20余万元。S县检察院以吴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涉嫌开设赌场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观点:被告人吴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担任赌博网站的代理,发展会员参加赌博,为参赌人员提供收取赌资、兑换筹码等服务,并从中抽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本院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吴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辩护要点:开设赌场罪中的主、从犯之辩。


《刑法》第二十七条对从犯的概念和处罚原则作出了规定,即:“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此外《办理网络赌博案件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了关于网上开设赌场共同犯罪的认定和处罚,即明知是赌博网站,而为其提供下列服务或者帮助的,属于开设赌场罪的共同犯罪,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一)为赌博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投放广告、发展会员、软件开发、技术支持等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2万元以上的;(二)为赌博网站提供资金支付结算服务,收取服务费数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帮助收取赌资20万元以上的;(三)为10个以上赌博网站投放与网址、赔率等信息有关的广告或者为赌博网站投放广告累计100条以上的。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被告人在开设赌场犯罪活动中实施的是上述行为或其他的帮助行为,且未在犯罪活动中发挥类似于设立赌场等主要作用的,那么辩护律师完全可以争取将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定性为从犯,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他辩点:


除了上述三个案例中为我们展现的常规辩护要点之外,开设赌场罪还有许多辩护要点等着我们去发现和利用,比如自首、立功、坦白、认罪认罚、退缴赃款以及初犯、偶犯等法定和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当我们积极地发掘了这些辩护要点,并充分地利用了这些有利的量刑情节,那么我们当然可以为当事人实现有效的辩护,并实现被告人的利益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