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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公安部电信诈骗专案的辩护全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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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丨公安部4·20 “重金求子”特大电信诈骗专案

发布时间:2018/4/24 16:18:32    浏览次数:


文/杨盟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案件背景


您是否曾经碰到过这种情况:深更半夜,突然手机上有一通电话响起,当你正要接听的时候,电话却被挂断,而当你回拨过去的时候,听筒那头传来的是一段甜美的声音:“您好,本人叫王某某,今年30岁,嫁香港富豪,因我老公没有生育能力,现寻找有缘男士共育一小孩,如有诚意我可以先付100万订金,成功怀孕后我再付400万元的报酬,有缘人请联系130****5678。”是否觉得这段话似曾相识?没错,这就是“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的惯用录音内容。


2016年9月25日凌晨,由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挂牌督办的“4·20”专案正式收网。收网当天,在公安部的统一指挥下,江西、陕西、河北等八省公安机关同时出击,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实施集中抓捕。据新闻报道,当日在主战场——江西省余干县出动的抓捕警力为2700名,其中,在全国闻名的“诈骗村”——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江埠乡尧嘴村、新居村抓获的犯罪嫌疑人就有数十名。由于涉案人数众多,为防止串供,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分别关押在了上饶市及其下属县的各看守所。


接受委托


2017年9月下旬的一天下午,笔者正在办公室翻阅案卷,突然手机屏幕上显示有一通电话呼入,当然这不是“重金求子”诈骗电话,而是涉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打过来的电话。电话那头是一位心急如焚的中年男子,犯罪嫌疑人是他的儿媳妇小张。当事人称之前为她请的律师,由于业务繁忙,经常无法及时会见,而且对案件的进展也没有及时跟进,所以想为儿媳妇在法院阶段更换辩护律师(虽不知当事人陈述的是否属实,但应当注意的是,刑事案件,重在勤,勤沟通、勤会见)。


在简单地向他了解了一下案件进展和案件情况后,笔者决定将其约到律所来面谈。在约好时间后,笔者将此事向团队负责人做了汇报。接着,便是着手对与“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相关的案例、法律规定、司法解释乃至新闻进行检索和汇总,在了解案件背景和以往司法实践后,笔者在脑海中简单地构思了一下如果接下该案后,该如何进行有效辩护的辩护方案。


在师父与当事人洽谈的过程中,我在旁边用笔记录着当事人描述的案情。从当事人的描述中可知,案情其实并不复杂,只是公诉机关起诉的涉案金额已经达到了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被告人小张是95年出生的,家庭幸福美满,日子也还过得去。小张的父亲老张看到周边的一些村民通过“重金求子”电信诈骗赚到了小洋楼、小汽车,便也想在这场电信诈骗活动中分一杯羹。但苦于自己文化水平不高,不会录制诈骗语音和摆弄呼机,于是他想到了自己的女儿。在集市上找人购买好呼机等诈骗设备后,老张便叫小张帮他录制了一段录音,也就是本文开端的那段录音,又让小张联系在西安帮人照看呼机的同村人汤某某。由此可知,小张在老张这场诈骗活动中,扮演的是录制诈骗语音和联系他人帮忙照看呼机的从犯角色。(实际上,笔者在与办案检察官沟通的过程中了解到,虽然老张确实叫了小张帮忙录制语音并联系他人帮忙照看呼机,但其实小张自己也在从事着“重金求子”电信诈骗这一行当。)


经过不到半小时的洽谈,在我们为当事人讲解了如果我们接受委托后将如何开展辩护工作等一系列问题之后,当事人决定聘请我们担任小张的辩护人。


安排会见


在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的第二天,我们一大早便驱车前往弋阳会见小张。弋阳,出名的是它的景色——龟峰,还有它的美食——年糕和梅菜扣肉,可惜每次前去办案,都是匆匆忙忙的来回,未能抽空前去欣赏、品位美景和美食,很是遗憾。


弋阳看守所位于龟峰风景区西北处,下了高速后,往县城方向开,经过方志敏大道,左转沿着龟峰大道直走约10公里,就可以看到看守所在道路的右侧。看守所不大,关押的犯罪嫌疑人也不算多,但是律师会见室却只有一间,所以每次去会见都要在看守所民警上班之前到,否则只能排队等候会见。


幸运的是,我们第一次会见很顺利,没有碰到排队等候的情况。在向看守所值班民警递交了会见手续后,很快便见到了小张。第一次见到小张,我诧异于她的年轻,95年出生的,案发时也才21岁左右。在和她交谈后,当我们获知她对自己刑期的接受范围在1-2年时,我更无言于她对法律的无知。当我们详细地和她讲解了与诈骗罪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后,她的情绪略微有些激动,称不敢想象自己在监狱待那么久会成什么样子。我们在安抚住她的情绪后,也告诉了她我们的辩护方向,我们会争取最佳的量刑辩护效果。


诈骗模式


会见过程中,我们了解了她在整个犯罪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对起诉书的看法和意见,以及其他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此外,我们还向小张请教了“重金求子”电信诈骗是如何运作的。正如新闻所报道的那样,余干县江埠乡,作为全国“有名”的“重金求子”村,电信诈骗已然成为当地的“产业链”。而且参与人数多、涉及面广,有些诈骗团伙甚至是家族式作案,你负责扮演富婆角色,帮忙录制诈骗语音和接听潜在的被害人回拨过来的电话,我负责扮演“富婆”的“律师”这样的角色,告知被害人要想得到定金和报酬,就必须先交纳各种名目的费用,比如体检费、保证金、税费等,他负责安排人员用POS机套现、异地取款,将骗到的钱财通过各种方式变现。此外,还有人出售用于实施电信诈骗的二手电脑、呼机平台、手机等设备。而且,还有人帮忙在外地照看呼机和电脑。


小张告诉我们,“重金求子”电信诈骗的运作模式其实很简单。犯罪分子通过拨打设置诈骗语音的语音平台账号电话,将“富婆”重金求子的语音录入平台,再告知看呼机的人将设备开启群呼模式(呼机可以向任意号段的手机号码拨打电话),这些呼出的电话都被设置为响一声就挂断。如果有些人对这种未接来电很好奇的话,他们就有可能回拨,那么电话里就会出现文章开始的那段录音。只要有一位回拨者拨打了录音里留下的手机号码,那么犯罪分子的诈骗行为就成功了第一步。接着,将由犯罪分子扮演“富婆”用魔音软件变声接听来电,电话里犯罪分子会让来电者先给犯罪分子的手机充一两百块话费,以示诚意,并告知被害者话费到账后,“富婆”将前往来电者所在地洽谈重金求子事宜。


如果来电者照做了,那么犯罪分子便会进入下一步计划——一两天后用改号软件模拟酒店客房号码与被害者联系(一般会选择模拟被害者所在地最高档的酒店,即使被害者用114查询,也会被告知确实是该酒店的联系方式)。这时被害者会提出面谈,然后“富婆”会让被害者联系其“律师”,由所谓的“律师”对见面风险进行把关(往往被害者听到有律师在进行风险把关后,很容易就会放松了警惕)。接着,“律师”就会提出,由于富婆是一人前去洽谈合作事宜,为保障她的安全,需要被害者缴纳几千元的安全保证金。由于求财心切,这些被害者往往想都没想就将“安全保证金”汇给了所谓的“律师”。收到“保证金”后,“律师”会告知被害者,说正在向董事长汇报,如果董事长同意了,将会把前期的100万元定金汇给被害者。


接下来,犯罪分子将实施的是更大金额的诈骗活动。当被害者听到将有100万巨款到手,心里难免激动不已,完全放松了警惕,整日做着诈骗分子为其编织的“重金求子”梦。紧接着,“律师”会提出,由于是从香港向内地汇款,且数额巨大,因此要缴纳一笔跨境手续费,金额在几千元左右。与100万巨款相比,这点手续费又算得了什么呢?于是乎,被害者又向“律师”汇去了所谓的“跨境手续费”。收到汇款后,“律师”会用改号软件模拟香港的号码给被害者打电话,称手续费已收到,接下来将安排汇款。但是由于这是重金求子,需要去公证处公证,以免日后因孩子遗产继承的事情产生纠纷,但由于是涉外公证,所以费用也相对较高。但是,此时被害者已经被100万元的猪油蒙住了心,不多想便又给“律师”汇去了高额的公证费。


接下来,“律师”和“富婆”又会联手为被害者编造新的骗局,称钱已经汇出,但被银监会或者海关扣住了,需要缴纳关税等费用,否则100万元将无法到账。这时,也许有的被害者已经从“美梦”中醒悟过来,发现了这其实是一场骗局,但为时已晚,他们已经被犯罪分子骗取了数万元的钱财。而那些坚信这笔巨款迟早会到手的被害者,仍然沉睡于犯罪分子为他们编织的一个又一个美梦当中。不过,代价就是不断地向“富婆”和“律师”汇钱。(笔者在后期阅卷的时候发现,这些被害者被骗的金额,少则几百元,多则数十万元。)


庭前会议


由于我们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之时,该案已经被提起公诉,而且根据法院的安排,该案将于近期召开庭前会议,因此留给我们的时间并不多。在与同案犯的辩护律师协调借阅卷宗后,笔者将案卷材料认真、仔细地看了几遍,并制作了阅卷笔录。阅卷后发现,检方指控被告人构成犯罪以及诈骗金额的证据是被告人的口供、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从扣押的手机、呼机、电脑、语音平台中提取的电子证据以及被害人提供的诈骗银行账号流水等。而公诉机关指控老张等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具体涉案金额的逻辑如下:


被告人小张通过微信给汤某发送过语音平台账号、要求照看呼机等内容,并承认帮老张录制过诈骗语音,因此认定被告人小张构成犯罪,并系从犯。从扣押的电脑中提取到了含有语音平台账号的文件包,在文件包内解析出诈骗语音,并从诈骗语音中提取到了犯罪分子所留的手机号码,然后将这些手机号码输入公安部电信诈骗案件汇总库,与所有的电信诈骗报案线索进行比对。如果被害人报案时陈述的联系方式与之一致的话,将会并案处理,而被害人提供的银行账号也就自然而然的被认定为老张等人用于收取诈骗款项的账户,而这些账户的所有流水金额也就被认定为老张等人的犯罪金额。


此次庭前会议的主要议题是解决庭审前端的程序性事项、控辩双方对证据的争议焦点以及是否需要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等问题。在庭前会议的准备过程中,笔者发现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金额有数十万元缺少被害人的报案材料,虽然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一项规定,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确因被害人人数众多等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被害人陈述的,可以结合已收集的被害人陈述,以及经查证属实的银行账户交易记录、第三方支付结算账户交易记录、通话记录、电子数据等证据,综合认定被害人人数及诈骗资金数额等犯罪事实。但是这些缺少被害人报案材料的诈骗金额,是公诉机关根据与其他被害人无任何关联的银行账户流水记录计算出来的,也就是说该银行账户并没有被害人。另外,笔者从讯问笔录中还发现,作为本案电子数据的勘验、检查人员戴某还参与了对本案被告人的提审工作,这显然违反了《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规定的:“电子证据检查,应当遵循办案人员与检查人员分离的原则。”并且在案卷材料中无法看出其是否属于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因为该《规则》规定了“检查工作应当由具备电子证据检查技能的专业技术人员实施”。


因此,笔者在庭前会议中,向审判长提出了部分涉案金额缺少证据的观点,并递交了申请相关人员出庭的申请书。但尴尬的是,在庭前会议结束后,检察官立马让办案民警向山东警方调取了报案材料。而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申请,却在正式开庭的时候被法官以“控辩双方在庭审前就相关人员出庭的问题已经达成了一致意见”为由给拒绝了。但其实,笔者在与公诉人多次私下沟通的时候,均要求通知戴某出庭,毕竟本案还有很多问题需要他来解释。


发现辩点


在庭前会议召开之后,根据笔者与审判长电话沟通中获取的信息可知,本案已经报请延期审理了,因此距离正式开庭,还有很长一段时间,但这也为辩护工作留下了充足的准备时间。 


由于我们的案卷材料是从其他辩护律师那里借阅来的,而他们的电子卷宗又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到检察院刻录的,但本案在审查起诉阶段由于证据方面的问题被退回补充侦查了两次,因此电子卷宗内并没有补侦材料。此外,电子卷宗由于检察院光盘刻录技术的问题,一些证据材料很是模糊,有些材料甚至是一片空白。于是,笔者和团队其他律师多次到法院补充阅卷,在此也要感谢审判长和书记员每次都能不厌其烦地安排我们进行补充阅卷。据不完全统计,笔者前往法院补充阅卷的次数不下于四次。在此,想提醒各位同仁,阅卷工作还是要做的细致一些,不要认为案卷材料的某一页无关紧要,然而事后你会发现,其实往往是自己认为不重要的地方隐藏了巨大的辩护空间。因为,正是这几次的补充阅卷工作,让笔者发现了检方指控被告人涉案金额的证据上存在的问题,也让笔者弄清楚了检方的指控逻辑。


如前所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金额是根据涉案账户银行流水来计算的,而电子卷宗里所有的银行流水材料都是比较模糊的。有些人可能会认为,检察官应该不会在金额统计方面犯这种计算错误的低级错误吧?在法院补充阅卷的时候,笔者特意拍摄了被告人的涉案银行账户的流水记录,并逐笔将所有的收款记录进行了计算,发现检察官确实没有犯这种低级错误,但是却出现了其他更为严重的错误。这一补阅工作,让笔者发现了如下几个问题:


其一是,在被告人归案后数月时间里,涉案银行账户仍然有钱款从全国各地的ATM机或柜台汇入,公诉机关将被告人归案后所有汇入的金额也进入了犯罪数额;其二是,公诉机关没有对被告人小张参与诈骗的具体时间进行确认,将其参与之前的银行流水记录也计入了犯罪数额中;其三是,有一位被害人报案时称自己是被外汇投资的方式诈骗,但被告人供述他们使用的诈骗方式只有“重金求子”,而且从电脑中提取的语音包也没有被害人所说的外汇投资诈骗语音;其四,多位被害人报案时称骗自己的“富婆”分别叫“张俊雅”、“金梅”或者“黄秀芳”,而被告人小张供述其扮演的“富婆”叫“王娟娟”,此外公安机关提取到的语音内容里,也没有一个“富婆”使用的是上述三个名字。


因此,这些问题也就成为了笔者准备辩护材料的主要思路之一。


正式开庭


2018年3月7日上午9时,“重金求子”电信诈骗案在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审理。十余位被告人带着戒俱、面露惧色,陆陆续续地走入法庭。当看到自己的亲人坐在旁听席向他们招手的时候,台上的他们顿时掩面而泣,眼泪止不住的留。我想,此刻他们的眼泪是因为后悔和思念而流吧。


庭审活动进行了一整天,由于被告人小张在本案所有被告人当中排第八,因此上午大部分的时间是在听前面被告人的辩护人在进行发问和质证。笔者坐在后面静静地听着,当发现他们的质证观点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时,笔者便将其补充到我们所准备的质证提纲中来。在上午的庭审活动中,有幸见识到了律界前辈毛律师的辩护风采和应诉能力,作为本案第一被告人的辩护律师的她,在庭上据理力争,全程脱稿,而且思维敏捷、条理清晰,令作为晚辈的我很是佩服。


下午,由于师父临时有事,便安排我独自留在法院开庭。以前经历了那么多次的庭审,都未紧张,没想到这次单独开庭,自己的手居然会有些许颤抖,或许是因为想到庭上的其他辩护人都很牛X,而自己作为一个未出茅庐的新人要和他们一起同台辩护而紧张吧。但真正到了自己发表辩护意见的时候,却又无所畏惧了,心想这只不过是自己刑辩之路上的一场实战演练而已。


庭审效果,总体来说是不错的。毕竟自己发现的那些问题,其他辩护律师都没有发现,当笔者提出这些问题的时候,后面的辩护律师也跟着延用了我的质证意见和辩护观点。


辩护感悟


从接受委托,到结束庭审,整个案件的跨度有近半年之久。这个案件,不论是从案卷材料(18本卷宗),还是与被告人的会见次数(法院阶段不低于8次),或是与办案人员的沟通频率(当面、电话沟通数十次),都远远超过了笔者经手过的其他刑事案件,虽然工作量大,但笔者却乐在其中。尽管我们在庭前会议中提出的那些问题,被司法机关以补漏或者和稀泥的方式给解决了,但是有心人天不负,正是因为这些前期的准备工作,才让笔者在案卷材料中寻找到了切入点。


由于自己多次亲自前往法院或者以去电的方式去“打扰”主审法官和书记员,因此笔者的名字被主审法官和书记员所熟知。好几次给书记员打电话,还没自报家门,书记员就说你是杨律师吧,说实话,这种被人“惦记”的感觉真好。也正是因为混脸熟,让我比其他辩护律师提前知晓了该案被告人的罚金刑是多少。


此外,在代理该案的时候,笔者所在团队恰好接下了当地的一个故意伤害案申请重新鉴定的代理工作,由于这个故意伤害案是由当地派出所所长负责侦办,因此我们不免要与其打交道。在代理两个案件的过程中,笔者发现,和故意伤害案的侦办人员(当地派出所所长)的沟通体验,明显差于和诈骗案的办案人员(检察官)的沟通体验。和检察官沟通时,笔者向其提出案件中存在的问题,检察官都能耐心地和笔者解释并进行探讨。可是,当笔者和派出所所长沟通并指出其办案程序方面存在的问题时,该派出所所长却表现出一副很强势的姿态,你说你的,但是他的声音却一定要盖过你的声音。虽然不能以偏概全,但是这一对比却让笔者觉得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之路,不仅路漫漫而修远,且道阻且艰。


后记


今天是2018年4月7日,还处于清明节假期,但距上次开庭已经过去了刚好一个月,想到这里,便觉得应该为这个案子的辩护工作写点什么。于是,写下了这篇办案手记。


清明节放假之前,在知晓了具体的罚金刑之后,笔者和主审法官通了电话,问如果家属缴纳了罚金,有没有可能判处缓刑?法官直接回复我说不可能。按照主审法官的意思,该案应该会在清明节后宣判,尽管法官明确告知了不可能判缓刑,但笔者还是希望能获得一个让人接受的结果。



(肖亮斌主任刑辩律师团队/主要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