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亮斌刑辩团队
法律文书

陈某涉枪案刑事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2017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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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涉枪案刑事精神病鉴定申请书


申请人:肖亮斌、汪美珍,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陈某某的辩护律师。 


申请事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事实与理由:


我作为非法买卖枪支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陈某某并听取其亲属的陈述,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行为及精神状况,患有精神疾病之可能性。基于被告人亲属的再三请求对被告人作司法精神鉴定。为此,本律师特申请对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是否患有精神疾病,作案时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作出认定。 


理由一:申请人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发现其逻辑非常混乱,表述不清,七拼八凑,答非所问,异于常人; 


理由二:犯罪嫌疑人曾在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就医,医院诊断其为双相情感障碍,伴有精神病性症状的躁狂发作。 


综上所述,陈某某的行为和其以往的病史,如不对他作精神病司法鉴定,就有可能会造成刑加精神疾病患者的严重后果。 


最后,恳请贵院接受司法鉴定申请,依法启动司法鉴定程序,为陈某某作刑事责任能力鉴定。 


    此致 

青山湖区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        

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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