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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如僧律师:人间悲剧,顺德伴娘从四楼坠落;未必正确,三名伴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发布时间:2017/8/24 16:37:51    浏览次数:

作者:王如僧律师

单位: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刑事律师
 
来源:微信公众号 e辩护


本事件通告内容如下:

2017年6月13日14时许,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均安派出所接报:均安镇沙浦村某住宅有一人坠楼。派出所民警、医院救护车迅速赶到现场处置。当日下午,坠楼伤者罗某某(女,22岁,均安人)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调查,罗某某应邀在当日婚礼中做“姐妹团”。接亲过程中,何某某(男,23岁)、梁某某(男,22岁)、李某(男,24岁,均广州南沙人)等人对姐妹团进行追逐、推搡,罗某某被人群挤退到4楼阳台左角,因石质栏杆断裂致使她从四楼坠落到一楼地面,伤重死亡。

对于事故发生经过,通告内容是:“何某某、梁某某、李某等人对姐妹团进行追逐、推搡,罗某某被人群挤退到4楼阳台左角,因石质栏杆断裂致使她从四楼坠落到一楼地面,伤重死亡。”

警方通报称,三名伴郎对罗小姐实施推搡行为,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并对这三名伴郎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王如僧律师(’’wrslawyre“)认为警方认为三名伴郎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过于草率,这也可能是一起意外事件。


何以谓之过失致人死亡呢?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由上可知,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实施特定行为时,因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实施了该特定行为,导致了他人死亡。


首先,目前还不能确定罗某某从四楼坠落到一楼地面的主要原因


对于罗某某从四楼坠落到一楼地面的原因,有如下可能性:

第1种可能:受到他人挤退,罗某某走向4楼阳台左角处,还没有受到推搡时,栏杆是承受不了罗某某自身或罗某某与众伴郎的重力而断裂,从而导致罗某某从四楼队医到一楼地面。

第2种可能:受到他人挤退,罗某某走向4楼阳台左角处,靠在栏杆旁边,众伴郞在那里对其进行推搡,栏杆是承受不了众人的重力及众陪郎的推力而断裂,从而导致罗某某从四楼队医到一楼地面。

如果是第1种可能,那意味着此栏杆不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属于豆腐渣工程;如果是第2种可能,假设此栏杆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在众人的重力及众伴郎的推力之下断裂,那么众伴郎可能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如果此栏杆不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在众人的重力及众伴郎的推力之下断裂,那么罗某某从四楼坠落到一楼地面的主要原因是栏杆的质量问题还是众伴郎的推搡,这是一个专业的问题,需要通过司法鉴定来认定。

由此可知,在鉴定意见出来之前,还不能确定罗某某坠楼的主要原因,既然无法确定坠楼的主要原因,就不能认定三名伴郎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安机关先入为主,未充分查明坠落原因就对三名伴郎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有过于草率之嫌疑。


其次,目前也还不能确定三名陪郎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


在本案中,区分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故的关键在于要查明行为人在当时的情况下,对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否应当并且能够预见:如果应当预见并且能够预见,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没有预见,则属于过失致人死亡;如果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死亡的,就是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此不应负刑事责任。

如果栏杆不符合相关建筑标准,存在质量问题,那么本案的三名伴郎是不可能知道的,不要说本案的三名陪郎不可能知道,恐怕连屋主自己也不知道。

如果栏杆符合相关建筑标准,不存在质量问题,由于三名伴郎始终不是建筑领域的人士,能否认识到推搡过程中会导致栏杆断裂,这也是有争议的。



总之,目前认定三名陪郎构成过失致人死亡,为之尚早,这也有可能是一起意外事件。但无论如何,大喜之日,发生这等悲剧,实在令人痛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