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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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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发布时间:2019/1/6 23:58:35    浏览次数:

肖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及其家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肖某某的辩护人。辩护人认真审阅了与案件相关的材料,听取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意见,在综合分析全案的基础上,特依法在本案审查起诉阶段向贵院提出辩护意见。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七万三千余元以及通过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等人在“zake平台”注册的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具体理由如下:


一、起诉意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七万三千余元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意见书未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等人的合法收入从犯罪金额中剔除,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一方面,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出售“zake平台”充值卡密的收益并非都是非法收入。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在其他“代理”手中买进“zake平台”的充值卡密,然后转手卖给“zake平台”的注册会员,以赚取差价的方式获利。辩护人在会见的过程中了解到,“zake平台”是一个直播网站的聚合平台,即所有的直播网站均可以通过“zake平台”接入,但并非所有的直播网站直播的内容都属于淫秽物品,大部分直播网站做的是正规的视频直播。此外,有很多类似于报案人吴某某、黄某某这种“zake平台”注册用户,他们购买卡密并非都是为了观看色情直播,他们一开始都是抱着观看正规直播的心态去注册并充值(证人吴某某和黄某某在其询问笔录中均陈述称:一开始以为是正常直播聊天的群,进去后发现有色情直播,所以就来报案了)。因此,辩护人认为不能一概而论地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出售“zake平台”充值卡密的收入作为非法获利。


另一方面,起诉书认定的获利金额当中有部分属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正常收入。虽然犯罪嫌疑人肖某某供述称,自己从2017年10月至2018年4月间,一个人做的时候每月能赚九千元左右,但是肖某某还陈述称这里面有一部分是自己的正常收入。而且,这些获利金额都是肖某某在接受讯问时自己内心的估算,其也表示自己并未具体统计每月的获利金额。在未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正常收入与非法获利作出区分的前提下,不宜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所有收入均认定为非法获利。


综上两点,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将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自2017年10月份至2018年5月份的所有收入均认定为非法获利,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起诉意见书在仅有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肖某关于获利金额的供述前提下,认定其非法获利金额为七万三千余元,属于证据不足


综合全案所有案卷材料来看,侦查机关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犯罪金额为七万三千余元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肖某的供述,即“刚开始我一个人做的时候,每个月有9000元左右,做了7个月…… 5月2日跟肖某合作后,卖了13000多元……”、“4月份我使用的diwang86886微信账户收入大概有3000元。5月份以来,20天加起来有13000-14000元。”再无其他证据(例如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获得非法利益的情况予以证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非法获利金额为七万三千余元的认定,属于证据不足。


二、起诉意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发展的“zake平台”注册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起诉意见书未将微信群组中的管理人员人数扣除,笼统地将微信群组人数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发展的会员人数,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发展的“zake平台”注册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并将肖某某创建的两个“情魅福利群”微信群组中的所有成员都算作肖某某发展的会员人数。但辩护人在会见、阅卷的过程中了解到,肖某某和肖某两人分别注册了多个微信账号,且将这些微信账号作为“情魅福利群”的管理账号拉入了这两个微信群组。但是起诉意见书却并未将这些不属于肖某某发展的注册会员人数予以扣减。此外,辩护人认为现有证据无法排除“情魅福利群”微信群组中存在一人拥有多个微信账号的可能。


因此,起诉意见书将微信群组中的所有成员均认定为肖某某发展的注册会员人数,属于事实认定不清。


(二)起诉意见书在仅有犯罪嫌疑人肖某某、肖某关于注册人数的供述前提下,认定肖某某发展的“zake平台”注册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属于证据不足


综合全案所有案卷材料来看,侦查机关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发展的“zake平台”注册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的证据,仅有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的供述和微信群组管理页面的截图等书证,再无其他证据(“zake平台”的会员注册记录)对犯罪嫌疑人肖某某通过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发展的“zake平台”注册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的事实予以证实。


因此,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发展的“zake平台”注册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的认定,属于证据不足。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起诉意见书关于犯罪嫌疑人肖某某复制、贩卖、传播淫秽物品非法获利七万三千余元以及通过犯罪嫌疑人肖某某等人在“zake平台”注册的用户和微信群友有一千余人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鉴于本案存在相关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为了进一步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特提出此辩护意见,建议贵院认真审查相关案卷材料。



辩护人: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杨盟律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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