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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ST庭秘密”事件中解读传销犯罪辩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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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TST庭秘密”事件中解读传销犯罪辩护要点

发布时间:2022/1/18 17:16:11    浏览次数:

一、从TST涉嫌传销事件探讨传销犯罪的入罪标准


近日,张庭、林瑞阳夫妇创办的TST庭秘密涉嫌传销被立案调查,此事在网络上引发了广泛的关注。


那么,张庭夫妇创立TST庭秘密8年后才收到相关部门的调查令,这其中到底有什么秘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行为。通俗来讲,就是在传销组织中用后来者的钱作为前面人的收益。由此可以看出,判断传销的核心要素有三点:第一,行为人加入组织时是否需要缴纳入门费;第二,组织在经营过程中是否存在拉人头的行为;第三,组织中是否存在多层次团队计酬。


传销的第一个特征:入门费。上海交大高级金融学院陈欣教授曾明确指出,TST规定代理商可以在网上直接申请加盟,加盟的会员被分为蓝卡会员和红卡会员。会员升级蓝卡是不需要花钱的,买东西可以享受12%的起始折扣,但是蓝卡会员不能发展下线,要升级成红卡会员,就需要购买2500元的产品,第一次消费满2500元还会给160元的额外奖励。会员升级成红卡后就可以发展下线,除了根据团队销售额来拿奖金以外,还可以得到不同名目的额外奖励。这样一来,代理商就会极力去推荐新人升级为红卡会员,但这2500元也被质疑为是入门费。


后来,TST就修改了制度,普通会员只需要填写身份证、银行卡号并分享TST的商城商品到朋友圈满4次就能够免费升级成为红卡会员。修改以后,TST也就规避了传销的第一个特征。


传销的第二个特征:拉人头。换言之,以发展下线人数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报酬,除了常用的发展下线的方法以外,TST还创造了绿卡制度。参与人只需要将其闲置人脉推荐给红卡会员,增添红卡会员下线人数即可获利。根据澎湃新闻采访,一个代理商得到的信息是:“要成为董事长就要自己拉满100个人,代理商完成这个任务后,上级的说法又变成要连续三个月做到单月10万的业绩。”由此也可看出,TST后续设立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专门规避拉人头这一特征。因为,拉人头和交入门费这两种方式在很多情况下都属于线上交易。所以,TST在发展后期尽量去调整他们的经营模式,以规避直接拉人头收取入门费。


传销的第三个特征:多层次团队计酬。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等相关规定,团队计酬式的传销是指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去发展其他人员来加入,形成上下线的关系,并且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作为依据来计算和给付上线的报酬,以谋取非法利益的传销活动。这种情况下的传销活动仍属于违法行为,但是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而是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比如2020年版本的TST的奖金制度,总共就有7种不同的个人销售奖金等级,其他名目的奖金也存在不同等级,该类奖金制度也被很多人质疑为是团队计酬。


为规避以上特征,TST就采用了公司化管理的模式。即让下线比较多的红卡会员成立公司,以推广服务费的形式开具发票,而后TST再把相应的佣金和各类奖金打至红卡会员的公司账户上,继而下线们再依托各种方式,从这家公司领取现金报酬。TST试图用这种模式把相关法律明令禁止的团队计酬去“洗白”成为公司的营业额。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监管部门认定和追责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看传销的层级是否在3级以上,TST的会员从公司的官方渠道去购买产品,并且由总部来统一配送,这个设计也自然规避了很多传销存在的多层级的问题。


尽管张庭、林瑞阳精心设计了一整套的新型销售模式,规避了明面上法律法规对传销的限制,但是仍然改变不了其公司实质的业务模式,在大量消费者的持续举报下,公司被监管部门依法查处。


二、传销与微商、直销的区别


传销和微商、直销之间存在本质的区别,所以在实践中认定某个组织是否涉嫌传销时,应先把握其经营模式是否属于微商或是直销。


(一)传销与微商


第一,明确有无入门费。传销的入门费一般比较高,且现在微商传销往往采用认购产品等方式,变相收取入门费,而合法微商模式比较多样化,一般没有此类门槛或步骤。


第二,明确产品和价值是否等值。传销所依托的往往是一些毫无价值但价格却高得离谱的产品,而合法微商销售的绝大部分是合法合规的品牌产品,物有所值。


第三,明确产品是否流通。传销的产品一般不会在市场上流通,因为认购产品只是当事人获取会员资格的“入场券”,当事人并不关心是否收到产品、产品的质量如何等问题。但对合法微商来说,产品的销售、流通、用户反馈、更新换代等是其可持续发展的生命线。


第四,明确有无退换货保障机制。传销的产品一般没有退换货机制,而合法微商一般都有正规的退换货机制,确保优质的售后服务。


第五,明确有无实体店铺经营。传销一般没有实体店铺,因为认购的产品一般并不实际流通、交付,而大部分合法微商一般有实体店或网店。


第六,明确有无多层级经营。传销通过发展下线人员,并由此建立具有上下层级关系的组织体系,参与者的收益往往由其加入的先后顺序、发展人员数量、发展人员的销售业绩决定。但合法微商往往不存在这样的分级经营和报酬模式。


(二)传销与直销


根据我国《直销管理条例》,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可见,直销与传销之间也存在着很多相似点与不同点(详见表1,本文略)。

 

三、类案检索


为寻找关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精准辩点,笔者于威科先行网和12309中国检察网做了相应类案检索(详见表2,本文略)。


综上,针对传销犯罪案件时,我们应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辩护:


第一,准确定性。首先,传销案件通常具有行政和刑事交叉的特点,因此我们要准确认定行为人是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进行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还是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其次,传销与微商、直销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我们应准确把握三者之间的关系,并从中找到辩点。


第二,区分行为人主体身份。刑法明文规定,对于传销犯罪,只处罚组织者、领导者,我们在进行主体身份辩护时,一定要区分行为人主体身份,防止一般传销活动参与人成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第三,量刑辩护。从行为人的行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以及行为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情节等方面进行辩护,力争缓刑。


四、总结



整体上而言,笔者认为,TST的经营模式仍然属于团队计酬,其有货真价实的商品,代理模式无需囤货,实施严格的价格管控,每个人的奖金只与发展的直接代理的业绩发生关系,和下线的下线没有利益关联,这也是TST历时八年才受到查处的原因。


由于TST庭秘密的经营模式类似于新型网络传销,而目前对新型网络传销的管控并不完善,TST很大程度上会被认定为是传销组织,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印波就此事谈到,“如果TST拉人头的动力超过了销售商品的动力,自我消费及囤货压力过大,仍然有可能滑入传销犯罪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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