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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犯事进去之后,与外界近乎完全隔离,而辩护律师是其与外界沟通的唯一有效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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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实务丨第一次律师会见对犯罪嫌疑人的意义

发布时间:2018/2/4 17:20:53    浏览次数:


犯罪嫌疑人犯事进去之后,与外界近乎完全隔离,而辩护律师是其与外界沟通的唯一有效渠道。根据目前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辩护律师才能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家属等亲友则被当然性地排除在外。家属若想了解犯罪嫌疑人有关情况,唯一有效的途径便是委托律师介入并第一时间开展会见、向办案单位了解案情(包括涉嫌罪名、有关犯罪事实、涉及人员、当事人犯罪地位等)等辩护工作。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自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其便享有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但基于侦查需要特别是在某些敏感案件中,侦查人员往往有意回避传达犯罪嫌疑人要求聘请律师的需求,甚至给家属做思想工作让其不要聘请律师介入。通常麻痹家属的说辞有:“这个案件很小,不需要聘请律师,浪费钱......”、“这个案件聘请律师介入会让领导不高兴,认为是在和组织作对,不利于当事人利益......”、“当事人说暂时不需要律师介入......”等等。更有甚者,会有意安排家属直接去找有关“领导”,花钱摆平。但是,在我们了解到的很多案件里面,最终所谓的“领导”都未能摆平,为了不得罪他们,家属只能净吃哑巴亏!


由此可见,第一时间委托律师介入案件显得十分必要!那么,第一次会见律师应该如何开展工作呢?第一次律师会见,究竟能给犯罪嫌疑人创造哪些价值?我认为,至少有三大价值。


一、安抚情绪,建立信任。根据我们的辩护实务经验,绝大多数犯罪嫌疑人在初次进入看守所之后,往往表现惶恐不安、焦躁忧虑、担惊受怕等症状。如果在这种状态下受审,显然对当事人是不利的。在一些我们受委托后期介入的案件中,我们会见之后了解到当事人想翻供,认为之前的口供系被办案单位威胁、引诱的情况下作出,不是基于自身真实意思表示。再问,是否有证据?回答,没有证据。同时,很多当事人均表示一开始很害怕、没有受审经验,办案单位说什么就是什么。鉴于此,律师介入后第一时间会见到当事人,可以进行心理辅导,尽快平复情绪,以正常心态应对办案单位的审讯。可以告知其刑事诉讼法的一些有关规定,如办案单位不可以违法进行审讯,否则当事人可以委托律师代为提出控告或者拒绝在笔录上签字等。通过初次会见的几个小时的有效沟通,可以迅速建立当事人与律师之间的认同感和信任度。


二、解疑释惑,作好应对。律师可以在初次会见中,详尽解答犯罪嫌疑人提出的法律问题,包括但不限于:案件涉及罪名的法律规定、本案涉及情况的严重程度及可能的量刑范围、自首和立功的法律规定及其对当事人的意义、办理案件刑事程序的时长和是否具有取保候审的法定条件及可能性等等。嫌疑人在看守所关押过程中,由于看守所所内人员交叉感染的影响,会胡思乱想是正常的,律师应该有耐心地解答,甚至是一些非法律层面的问题。律师还应当提醒当事人在提审过程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如讯问笔录应当逐字逐句核对之后才签字,如果不认识字的话,办案单位人员应当宣读,也可以要求对笔录内容与说话不一致的地方提出修改等等。


三、夯实基础,后期发力。大部分刑事案件都要历经公、检、法三大法定严格程序,前期的准备工作是为后期更好的发力辩护提供基础。因此,侦查阶段即使律师不能阅卷,也可以通过多次会见、向办案单位了解情况等多种途径,有效地了解到自己想要的信息,而不是无所作为、消极等待。律师在初次会见中,可以向当事人表明坚定辩护的信心,要求其配合律师的辩护工作,争取为后期辩护提供坚实基础。根据我们的辩护经验,很多无罪案件在历经前期扎实的辩护之后,很多就已经消化了,没有走到法院甚至检察院。


一言以蔽之,第一次律师会见对犯罪嫌疑人意义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