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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一起非法经营出版物案件的办案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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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纪实丨非法经营出版物类犯罪量刑须慎重

发布时间:2018/5/5 22:51:42    浏览次数:


兼论《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11条和第15条具体规定应如何适用的问题


文/肖亮斌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我执业数年来也办过不少“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但是这起被公诉机关指控“非法出版、发行期刊39100本,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件有其特殊性。一是该区检公诉人表示第一次经办涉及出版物的非法经营案,二是该区院主审法官也表示以前没有接触到类似案件,以至于该案的审理过程变得一波三折。


本案的案情其实很简单,正如公诉机关在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李某未在新闻出版部门办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联系王某、韦某等人为其编辑图书内容和封面,并联系印刷厂印刷,非法编印《读者》、《故事会》、《知音》等期刊39种,合计4万余本(但最终指控39100本),存放于租赁的仓库内。后被新闻出版部门查获。期间,李某还销售了600本给两名零售商。案件如此简单,指控的又是单个自然人犯罪,以至于公诉机关在起诉到法院时还提交了适用简易程序建议函。


但事实上,庭审还是由合议庭组成,适用了普通程序审理该案。我担任李某的辩护人,综合全案情况及司法现状,为其做了罪轻辩护。在第二次开庭的法庭辩论阶段,我对公诉机关指控李某“情节特别严重”(实际上就是建议适用第二档也即5年以上量刑)提出了质疑,认为就本案的情况看,李某应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如果辩护成功,那么李某将在5年以下量刑甚至有可能宣告缓刑。出庭支持公诉的公诉人简单答辩了一轮,从她的答辩态度及理由我可以感觉到,本案在她看来似乎已成定局。但是,最终合议庭选择了休庭十分钟,并把我和公诉人叫到了走廊。我想最后把握被告人命运的机会到了,还有一线生机。


在走廊上,我和公诉人继续争论。但焦点已经出来了,本案究竟是适用上述出版物司法解释第11条还是第15条。坦白讲,适用第11条既维护了公诉方的立场和尊严,也方便了法院最终判决书的撰写。因为,接下来的第12条的规定明显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指引。但在我提出了自己的辩护观点之后,案件似乎有了一线生机。


我提出,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来看,第11条主要针对经营对象的非法性,即非法的出版物。而第15条主要针对非法从事内容不违法的出版物的经营行为,而不是针对内容非法的出版物。本案的李某,他只不过是非法发行和复制了假冒、伪造了出版单位名称的书刊,而这些书刊的内容并不违法,故应当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第15条的规定。而第15条的规定,“非法从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业务,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构成犯罪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也就是说,“情节特别严重”仅仅为定罪标准而非升格法定刑标准。在提出上述辩护观点之后,我随即提交了数份上海、广州等地的法院判决书作为参考资料给主审法官。我尝试着加深他对本人上述辩护意见的印象。


大约两周后的一个傍晚,我开车时突然接到了主审法官打来的电话。那个时候我想坏了,判决竟然这么快速度就出来了,难道辩护意见没有被采纳?以下为对话内容:


“法官:肖律师吗?我是李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一案主审XX法官...”


" 我:你好XX法官,我是肖律师。是判决下来了吗?”


“法官:哦,不是的。我们几个法官经过合议,并向庭里面反映了本案情况。结合你的辩护意见及你提供的判决书参考材料,我们发现这个案件还是存在很大争议,包括司法解释的适用问题等...”


"我:谢谢法院对我工作的认可,意思是说量刑方面还有一定空间?"我可能问的太直接了。


“法官:这个现在还不能下结论,你那里还有新的辩护意见及相关材料提供吗?我们还想听听你现在的意见。接下来我还会去和公诉人沟通意见。”


“我:这样吧,我重新梳理一下辩护词,三天内给您提交过去。另外,公诉人那边我也会去沟通一下意见。再次感谢...”


电话接完后,我稍微松了一口气,立即与当事人家属汇报了这个情况。她表示完全相信我,希望我能更加上心地对这个案件。我理解她目前的处境,被抓的是她老公,家里的顶梁柱,加了还有两个正处叛逆期的小孩在上学,还有两个老人家。如果这个案件能够判缓,就等于间接挽救了这个家庭。


两天后,我去区检找公诉人,争取沟通能够顺利和平和。推开门后,看到她正在忙。我找了位置坐下来,没有不识趣。一会儿后,我们开始了平和的交谈。听得出来,她对那天的开庭庭审效果并不满意,我猜有几个原因。一是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没有被采纳,二是我没表现出她意料的所谓“常规辩护”,让简单的案件一再休庭、开庭。但是她对公诉意见的立场保持不变,说经过研究和请示领导之后仍然还是起诉书立场,认为应该适用司法解释第11条的规定,这样意味着李某必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当然,这次沟通虽然未达到我想要的目的,但是必经双方语言上还是比较平和,这位公诉人也少了其他公诉人一般具有的傲气和咄咄逼人的态度。另外,我还打听到了关键信息,主审法官已经在一天前把案件情况向中院刑二庭去请示了,主要请示内容正是上述出版物司法解释第11条和第15条如何适用的问题。


距离这个案件最后一次休庭也有四个月了,中院请示的结果尚未下来,宣判日也就遥遥无期。如果因请示导致超期羁押,我会依法申请取保候审。但不管怎样,我期待着这个案件向着好的方向发展。因为这个案件的审理结果,系关一个家庭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