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盈科肖亮斌律师团队的门户网站丨致力提供专业刑事辩护和经济纠纷法律服务 肖亮斌律师新闻报道盈科体系经典案例丨 盈科公益丨 盈科出版

2017年12月11日到20日,在日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案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

今日头条
联系我们CONTACT US
联系电111话 咨询热线 17370045387
发布咨询 盈科简介 律师介绍 来访路线
今日头条
您当前位置:肖亮斌刑事、经济纠纷律师团队 >> 今日头条 >> 时事丨也谈陈世峰杀人案时事丨也谈陈世峰杀人案
时事丨也谈陈世峰杀人案

发布时间:2018/11/25 0:03:07    浏览次数:

2017年12月11日到20日,在日中国女留学生江歌被杀案在日本东京开庭审理。庭审第六天,日本检方对被告人陈世峰发表了求刑建议即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昨天下午,日本东京地方裁判所判处被告人陈世峰有期徒刑二十年。在此文,笔者将不对刘鑫的行为作出评价,只对陈世峰的行为以及检方的求刑意见和东京裁判所的判决结果作一个简单的介绍和分析。就让凯撒的归凯撒,上帝的归上帝吧。



案情简介


当地时间2016年11月3日,就读于日本东京法政大学的中国留学生江歌,被闺蜜刘鑫的前男友陈世峰用匕首杀害于公寓门口。陈世峰与刘鑫之间是分手恋人关系,案发前一天(即2016年11月2日)陈世峰找刘鑫多次要求复合,但被拒绝。当天下午,陈世峰找到刘鑫和江歌租住的公寓,但当时只有刘鑫一人在家,于是刘鑫打电话给江歌,让其请陈世峰离开。江歌回到公寓后,与陈世峰发生口角,之后陈世峰尾随刘鑫来到其打工处,并对刘鑫进行威胁。因担心刘鑫的安全,江歌参加完聚会后,特意在车站等候刘鑫一起回家。到了两人共同租住的公寓门口后,刘鑫先行进入了公寓,之后江歌被陈世峰用匕首连刺十刀杀害于公寓门口。



关于陈世峰涉嫌的罪名以及量刑规定


根据日本检方对于陈世峰的指控以及日本刑法的相关规定,陈世峰涉嫌的罪名是恐吓罪和杀人罪。陈世峰涉嫌恐吓罪的案情如下:陈世峰在刘鑫拒绝其复合的要求后,尾随刘鑫上了公交车,并且向刘鑫出示了手机上的一些不雅照,威胁刘鑫称如果不复合,就要将这些照片发给刘鑫的父母看。其涉嫌杀人罪的案情如下:陈世峰尾随江歌和刘鑫到达两人租住的公寓后,刘鑫先行进入了公寓,随后在公寓门口,江歌被陈世峰用匕首连刺十余刀致死。


根据日本《刑法典》第二编罪第二十六章第一百九十九条以及第三十七章第二百四十九条关于杀人罪和恐吓罪的量刑规定可知,故意杀害他人的,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恐吓他人的,处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日本《刑法典》对于有期徒刑的刑期设置了上、下限,即第一编总则第十一条规定的有期徒刑的最低刑期为一个月,最高刑期为二十年。因此,根据日本《刑法典》第一编第二章第十条规定的数罪并罚原则,即判决宣告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裁量刑罚,然后在总和刑期以下,数罪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而日本最高裁判所(即日本国家最高法院)对于杀人罪很少有作出判处死刑的判例,而且法官也会根据具体的标准决定是否使用死刑,即 “永山标准”。1968年,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审理“永山则夫连续射杀事件”时,综合考虑了以下九个因子后,认为无论从罪刑均衡的角度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对永山则夫都不得不适用死刑。这九个因子分别是:犯罪的性质;动机;体现于行为样态中的杀人意思之坚定性和残虐性;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害人人数);被害人亲属的情感;社会性影响;被告人的年龄;被告人的前科;犯罪后的情形。而且,被害死亡的人数是衡量判决的一项非常重要的基准,杀三人以上有较高的可能被判处死刑;杀两人,死刑、无期或者有期徒刑都是有可能的;杀一人,很有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此后,日本各级裁判所在审理死刑案件时,都会参照永山判决中提出的九个因子,基于对此九个因子的考虑选择死刑适用的标准也被简称为“永山标准”。


那么,根据日本检方对陈世峰求刑20年有期徒刑的建议,我们可以看出,陈世峰具有的量刑情节有如下七点:第一,陈世峰的行为非常恶劣;第二,陈世峰具有强烈的杀人意思;第三,陈世峰还实施了恐吓尾随骚扰等相关恶行;第四,造成了严重结果;第五,杀人行为具有计划性;第六,企图杀刘鑫,刘仅为偶然逃脱;第七,陈世峰在庭审过程中完全没有反省,并当庭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作出狡辩。



因此,东京裁判所对于陈世峰的最终判决结果为,因犯杀人罪和恐吓罪,数罪并罚后,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



对于陈世峰适用我国法律的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据江歌被害案这几天的庭审情况和该案所有的证据来看,如果是适用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当前的死刑政策,陈世峰也未必会被判处死刑,但至少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为,根据我国的司法实践,陈世峰的杀人行为极可能被认定为“属于情节严重”,因此应当判处死刑或者无期徒刑。



有些人可能会有疑问,为什么我国司法机关不直接对该案进行管辖呢?这就涉及到了属地管辖原则的知识了。根据属地管辖原则的相关规定,一国公民在他国发生刑事犯罪,应按照犯罪发生地国法律优先的原则进行处理,即犯罪发生地所在国具有优先管辖权。以江歌案为例,该案发生在日本,即使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同为中国人,也会根据属地原则,依据日本的刑事法律对其行为进行审判。属地原则,也因此被称为域外犯罪选择适用管辖的“黄金原则”。


还有些人可能会问,那为什么不把陈世峰引渡回国内接受审判?这就需要对“本国人不引渡”原则有所了解,才能明白为什么不通过外交途径直接将陈世峰引渡回国接受审判了。所谓“本国人不引渡”,即如果犯罪嫌疑人在犯罪行为发生地所属国被审判前回到国内,则可以直接适用我国刑法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这时,不论我国是否和其他国家签订了引渡协议,只要犯罪嫌疑人是中国国籍,就不会被引渡,这就是“本国人不引渡”原则。反之,如果犯罪嫌疑人在国外,则不论双方是否签署引渡的双边协定,都应该优先适用属地原则。


也许还有人会问,陈世峰刑满归国后,在国内还有没有被追诉的可能?对于这个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条之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就本案而言,陈世峰在日本受到刑事处罚后,我国司法机关仍可依法对其享有追诉权,但是难度会很高,毕竟国际社会对于双重刑罚的认可度是比较低的。



民事赔偿问题


江秋莲在庭审之前表示,在刑事案件结束后,将会考虑对陈世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根据日本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赔偿有两种方式:其一是损害赔偿命令制度,类似于我国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制度,但其适用范围和赔偿范围略有差异;其二是犯罪被害人给付金制度,根据这一制度的设计,是由国家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由于在日本对陈世峰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的话,日本的裁判所也只会考虑陈世峰在日本的财产。因此,即使日本裁判所支持了江秋莲的诉求,也很难获得实际的赔偿。而根据犯罪被害人给付金制度,由日本政府方面对江秋莲给予赔偿的话,又对江秋莲在事发时的国籍、住所提出了诸多限制条件。因此江秋莲从日本政府方面获得赔偿的可能性不大。


如果江秋莲在国内争取民事赔偿,由于陈世峰已经是成年人了,那么他父母在国内财产不会涉及到赔偿的范围。而以陈世峰的个人财产对死者家属江秋莲进行赔偿的话,江秋莲获得可观赔偿的可能性微乎其微。而且,日本的判决在我国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此,如果江秋莲要想获得赔偿,其就必须启动新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