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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刑辩团队
办案纪实

最新释放 | 肖亮斌、曹谦伟律师在新余办理一起浙江籍企业家保健品虚假广告案助力当事人成功取保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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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严某系宁波某公司股东,主要负责公司产品研发与后端管理,因其公司在江西省新余市的经销商被匿名举报(以保健品销售诈骗名义),导致案发。


二、办案经过


公安侦查期间:辩护律师接受严某家属的委托后,立即前往新余市看守所会见严某,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并提供法律帮助,会见结束后前往侦查机关递交委托手续并口头初步沟通了取保候审事宜。回所后随即根据所了解的案件情况撰写《取保候审申请书》,结合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正式书面申请取保候审,力争在侦查期间为严某取保候审。但公安机关认为该案仍有同案犯在逃且涉案金额巨大,同时又涉及到养老保险诈骗,影响重大,暂不答复取保候审申请,并移送至检察院审查逮捕。


检察院审查逮捕期间:辩护律师了解到情况后,再次前往新余市看守所会见严某,目的是安抚其情绪、心态,使其稳定,以便展开辩护工作,同时与承办检察官就案件定性问题进行了沟通,并明确发表了严某不构成诈骗罪的辩护意见。回所后,辩护律师穷尽查找相关刑法理论书籍、司法解释、案例等,并让家属对接严某公司,获得了涉案产品的官方资料、论文以及客户回访案例,同时撰写了《建议检察院不予批准逮捕的辩护意见》以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提交给检察院承办人。


检察院虽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做出了不批准逮捕决定,但公安机关却在此前提下对严某做出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辩护律师获悉后第一时间再次赶往新余市会见了严某,并分别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院承办人口头沟通,强烈要求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回所后,辩护律师结合案情与相关法律法规立即撰写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以及《侦查监督申请书》提交给了检察院承办人。


三、辩护思路


案件无论重大、疑难、复杂与否,只要案件存在争议,盈科南昌刑事法律事务部必召开案件研讨会,部门研究出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1.本案案发系因为涉案经销商在新余地区实施了犯罪行为,该犯罪行为与某公司没有直接关联。某公司与涉案经销商仅是代理关系,两者并非从属关系,经销商的行为不等于某公司的行为,某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并无销售意义上的联系,客观上不存在欺骗消费者的事实,亦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


2.某公司本身具有相关资质,其所售的商品、服务等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相符,包括产地、功能及质量等。某公司宣传材料中的内容、数据都具有一定科学依据,不存在通过虚构疗效、夸大产品适用范围等情况,亦不存在歧义用语。


3.严某在公司中只负责产品的研发与后端管理,是个纯粹的技术岗位,工作内容并不包括对于产品的经销以及市场开发与宣传,作用较小,具备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


4.严某主观恶性较小,且为初犯、偶犯。


5.严某人身危险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符合法定的取保候审条件。


6.严某作为民营企业家,对其应坚持“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政策,同时二十大召开在即,从营造良好营商环境、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完全符合客观现实的需要和相关政策的要求。


7.严某不符合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法定条件。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前提是符合逮捕条件,对于不符合逮捕条件而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但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原因无法适用取保候审的才可以监视居住,而不是说只要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都可以适用监视居住。


四、案件结果


本案经辩护律师的多次会见,积极与办案单位书面及口头沟通,终获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同时公安机关也变更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为取保候审。本案的成功取保离不开办案单位(公、检)的担当与格局,践行最高人民检察院“少捕、慎诉、慎押”的有关文件精神。


五、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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