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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刑辩团队
办案纪实

最新缓刑 | 肖亮斌、柏少金律师在吉安泰和办理一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助力企业家当事人获缓刑

2022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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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广东籍企业家钟某单独及伙同他人共注册成立11家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分别以自己注册成立的11家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察机关指控涉案开票金额数亿元。案发后,钟某主动投案自首,后被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刑事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


我们接受案件当事人钟某的委托后,与其本人进行了多次面谈沟通,对案件的各个细节做充分的了解,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法律分析,经团队律师共同研讨后,承办律师为案件当事人制定了辩护方案,在庭审过程中,我们发表了以下具体辩护意见:


(一)钟某具有自首情节,应当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事实以及证据材料当中的归案说明可以证明,钟某于2016年6月1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整个诉讼过程一直如实供述,积极配合案件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以及《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认定钟某具有自首情节,并对其减轻、从轻处罚。


(二)钟某积极退缴赃款696万元,足以弥补法益的损失,应当依法减轻、从轻处罚


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中,虚开行为的危害后果体现在国家税款的实际损失上,也就是体现在应纳税额的流失上或损失上。根据本案的涉税鉴定报告可知,认定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为3452275.83元,而钟某退缴赃款已达696万元,显然退赃的金额是国家税款损失金额的二倍有余。因此,钟某的行为虽然触犯法律,但其最终能够弥补法益的损失,也可以认定目前国家税收并没有遭受损失,既然法益的损失已经得到弥补和恢复,建议贵院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三)本案涉及范围小,钟某虚开发票的时间较短,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减轻、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证据可知,受票单位为29家,但绝大部分集中在广东省,而且钟某从事虚开发票的时间较短。由此可见,本案涉及面小,社会影响小,危害性不大,建议对钟某贵院减轻、从轻处罚。


(四)钟某系初犯,且主观恶性较小,应减轻、从轻处罚


钟某此前勤勤恳恳工作,遵纪守法,老实本分,并无任何前科劣迹,本次触犯法律,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文化程度较低,未能及时识别法律风险,再从自首、退赃、初犯,以及案涉范围等方面看,可见钟某主观恶性较小,建议贵院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五)钟某退缴的赃款超出国家税款损失的部分,可作为罚金缴纳,然后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国家税款损失的金额为3452275.83元,而钟某退缴赃款已达696万元,很显然退赃的金额是国家税款损失金额的二倍有余,那么,多退缴的部分可以作为罚金进行缴纳,然后对钟某减轻、从轻处罚。


(六)钟某系民营企业家,基于国民经济长足发展之考虑,应对其适用缓刑,或更轻刑罚


根据钟某提供的企业信息材料、任职证明等材料可知,钟某系一名民营企业家,勤勤恳恳经营企业,为民众解决了就业问题,也为国家经济作出了较大的贡献,另外,在疫情期间也积极为社会作出了贡献。辩护人认为,对于钟某这样一位企业家而言,应当给予政策性的保护,然后进行正确的引导,只要其认识到错误,决心悔改,就应当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而且现在疫情当下,经济状况不容乐观,同时根据当前国家“六稳”“六保”的工作要求,更有必要给涉案的企业家一个机会,让其继续为民服务,为国家经济作出贡献。


关于对涉案企业家的政策性保护,早在2018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张军同志在其主持召开的党组会上强调,“对于有关部门移送的刑事案件,涉及民营企业行贿人、民营企业家的,要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充分考虑保护企业发展需要。要落实好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有关认罪认罚从宽的规定,对符合改变羁押强制措施的及时改变,对符合从宽处理的案件依法坚决从宽。要始终坚持严格规范文明司法,对包括民营企业在内的涉经济犯罪案件,不该封的账号、财产一律不能封,不该采取强制措施的一律不采取,发现问题的要敢于监督纠正,确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实现办案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统一。”


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也曾表示,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检察机关严厉打击涉疫情防控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的犯罪案件同时,也要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包括对于涉及犯罪的企业经营者和有关员工自愿认罪,真诚悔罪,积极赔偿,取得谅解,达成和解的案件,社会危害性不大,检察机关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向法院提出轻缓的量刑建议。


另外,2019年10月18日,在北京大学的一场讲座上,最高检领导就已生动阐释了“少捕慎诉”理念。


在当天的提问环节,一位同学的问题很是犀利:法院、检察院强调服务大局,这会不会在司法实务中影响到司法公正?


最高检领导的回答从容不迫: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是我们对司法人员的政治和业务要求。我们的大局就是国家的发展、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比方说民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有经济上的违法犯罪,是该捕就捕、该诉就诉、该判实刑就判实刑,还是有个司法政策作个调节,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不诉;可判实刑可判缓刑的,判个缓刑好不好啊?我们认为是非常需要的。因为民营企业把它捕了把它诉了,这个企业马上就会垮台,几十个人、几百个人的就业就没了。


站在法治的角度思考民生问题,对涉案民营企业负责人“依法能不捕的不捕、能不诉的不诉、能不判实刑的就提出适用缓刑建议”,蕴含着满满的法治情怀,让民营企业家收获满满的安全感与幸福感。


因此,对于本案的企业家钟某,也应当做到能够适用缓刑的尽量适用缓刑,如此方能切实保护民营企业的发展和保护民生利益。


综上,希望法院对钟某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


三、案件结果


经过辩护律师的多次与办案机关沟通,以及庭审的辩护,最终辩护意见得到法院的采纳,依法对作为民营企业家的案件当事人钟某判决适用缓刑


四、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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