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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刑辩团队
诈骗犯罪

肖亮斌、柏少金律师在高安市办理一起合同诈骗案当事人37天获不批捕释放

2022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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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唐某为某地一项目招商引资,期间,某一投资人欲参伙至该项目当中,故将150万元转给案件当事人,用于项目投资。嗣后,因出现相关客观情况,投资人要求案件当事人将150万元退回,由于案件当事人唐某未能及时将投资款退回,投资人便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称案件当事人实施项目诈骗行为,案件当事人唐某因此被公安机关认定涉嫌合同诈骗罪,并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二、辩护思路


辩护律师接受唐某家属委托后,与案件当事人唐某进行了多次会见,对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充分的了解,并据此作出相应的法律分析,经团队律师共同研讨后,承办律师撰写了《建议对涉嫌合同诈骗罪一案的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的辩护意见》,具体的辩护意见如下:


(一)本案应定性为民事纠纷


投资人本人自愿参与至项目当中,于是便与唐某洽谈投资事宜,洽谈成功后,自愿将150万元作为投资款支付给唐某,由唐某在项目上支配该款项,此后因投资人退股,遂要求唐某退款,唐某为此写下借条,承诺按计划归还款项。此后,投资人认为支付给唐某的款项无法用于运作项目,且唐某并未能够及时还款,直接认定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将唐某控告至公安机关。


根据案件的整个过程分析,唐某与投资人之间,只是因为经济上的相关事宜而发生纠纷。在本案中,项目是真实存在的,唐某所收款项也系用于运作项目,虽然此前因一些客观因素未能很快达成投资人想要的结果,但是不能据此认定唐某在实施诈骗行为,而应该是民事纠纷,应当通过民事途径自行解决彼此之间的纠纷。


(二)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1.唐某未虚构和隐瞒事实


本案项目确实真实存在,就当时的形势而言,该项目不存在无法进行下去的情况,投资人与唐某洽谈,并经深思熟虑后,才参与该项目的投资,而唐某本人确实也将在投资人处收到的150万元款项用于该项目的运作。唐某在整个过程中并没有虚构和隐瞒任何事实。


2.被害人未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投资人经过考察认为项目可以投资后,便与唐某协商洽谈,经过其本人深思熟虑后,自愿以150万元作为投资,整个过程唐某并未虚构和隐瞒任何事实使得投资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此后唐勇在运作该笔款项时,也并未有任何隐瞒,很显然,投资人并没有因为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


3.唐某无非法占有目的


首先,根据以上分析,唐某并没有虚构和隐瞒事实,投资人更没有陷入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故唐某从一开始就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其次,投资人在项目上要求退股后,唐某已经承诺还款,并为此写下借条,此后唐某也一直在极力筹备资金予以返还。由此可见,唐某在事后也并没有任何非法占有的目的。


综上,唐某的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三)不排除投资人为达到追回款项的目的,在采取民事法律程序进行追款未达目的后,刻意采取刑事控告措施


通过辩护人的上述分析,不排除本案投资人在其所追求的目的无法达成,且款项暂时无法收回的情况下,欲通过刑事诉讼追回款项。在本案中,当项目真实存在,且在各方协商确定相关内容后,由一方执行相关事务的情况下,并不可能存在诈骗的性质,即便投资人的目的尚未实现,追回款项未能及时追回的情况下,也不能轻易地认定他人在实施诈骗行为。辩护人认为,在本案中,刑法应当保持应有的谦抑性,不应将本案定性为刑事案件,而应定性为民事纠纷,本案应当由各方当事人自行解决。


三、案件结果


当事人被拘留的37天里,可谓37天黄金救援时间,在此期间,把握住时机,可以让当事人尽早重获自由。在本案中,经辩护律师多次会见案件当事人唐某,积极与办案机关沟通,并提交辩护意见,案件进入检察院审查逮捕阶段后,辩护意见得以采纳,检察院决定对唐某不予批捕,将强制措施变更为取保候审,案件当事人唐某终于重获自由。


四、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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