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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刑辩团队
办案纪实

办案手记丨一起涉黑案件的排非历程

2019年10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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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因为对一个人的不公,所显示出来的是‘制度的逻辑’。这种逻辑,可以用来对待所有人,无人能保证自己幸免。”

——孟德斯鸠   


   


三板斧:坊间传说,死磕律师“三板斧”:排非、回避、管辖。我认为这是对他们的误解,若不是案件存在疑点、存在问题,甚至有可能是冤假错案,谁愿意去整这个讨法检厌、讨公安怒的活儿呢?当然,今天不是为了讨论这“三板斧”,而是想记录一下本人办理一起涉黑案件的排非历程和体会。


接受委托:2019年三月份,我们接受了某涉黑案件家属的委托,开展案件的第一步:会见工作。当事人在公安侦查阶段没有真正意义上的见过律师,为什么说没有真正意义见过,因为唯一的一次会见是在公安陪同下进行的,什么都不能说,什么都不敢说。而不让会见的理由就是“本案涉黑”,说好的保证会见权,怎么就是这样呢。我们在审查起诉阶段快结束才接受委托,首次会见显得尤其重要。


获知线索:为了会见这个所谓的“黑社会骨干”,还特意做了一番准备,预习如何与“大人物”沟通,可是初次见到这个“黑社会骨干”第一感觉是此人这么憨,怎么做“骨干”的。接着开启会见事项,当谈起在侦查阶段有无挨打一事时,他情绪有点激动,哭着讲述自己是如何被威胁、殴打的。作为律师,深知一个人失去自由后的无奈,不管你是七尺大汉还是双枪老太,都会失去自我,何况他并无七尺也无双枪。


提前沟通:了解上述细节后,被告人多次声明笔录中有很多犯罪事实是不属实,是在受到刑讯逼供的情况下签字的,本人向其告知了相关权利和有权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征得被告人同意后,抓紧撰写法律文书,对于笔录中的多有有罪供述申请排除,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申请前,为了避免突然,律师与主审法官沟通欲提出排非申请,法官的反应是:“不可能的事情,你不要信任嫌疑人,但你要申请我也没办法,须尽快提交,马上就要召开庭前会议了”。因为审前已经阅卷,法官也多少有点先入为主,主观归罪,能够理解,但作为律师,必须要坚持为当事人提出申请,同时要与法官做好沟通,不能搞突然袭击,否则也根本达不到自己想要的效果。


博弈:根据当事人陈述,律师在申请书中详细记录的当事人被提外审遭受刑讯逼供的过程,同时对应排非相关规定。在庭前会议上,公诉机关举证了当天被提外审的记录,内容是办案单位将当事人提外审以完成指认现场的工作,但是在案证据并没有当事人指认现场的材料。最终,合议庭同意了律师的申请,排除了相应的笔录,但对提外审之前的笔录仍然认为合法有效。


谈不上赢:接手案件经历半年有余,案件庭审后两月有余,终于在前两日宣判,判决书记载:采纳了本人的排非申请,采纳了多个罪名的罪轻观点,但是黑罪的辩解………。继续努力。



附:本案排非申请文书


某某某涉黑一案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


申请人:谢亮亮律师,某某某之辩护人 


辩护人受某某某的委托以及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在某某某涉黑一案中担任某某某的辩护人。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为《刑诉法司法解释》)第九十九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申请贵院依法排除某某某关于以下几个事实的所有有罪供述:


第一,2003年12月在HHL收费站附近参与殴打稽征人员的供述。

第二,2010年10月在SH停车场殴打运管工作人员彭一的供述。

第三,2010年10月在J市运管处门口堵大门长达三四个小时的供述。

第四,2004年在CM铁路桥下拦黄姓人员黑车的供述。


事实和理由:


第一,某某某在2018年12月28日遭到外提殴打。


辩护人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后期接受委托,多次会见某某某,其都表示曾遭到刑讯逼供。据其本人陈述,在2018年12月28日,某某某曾被提过一次外审,一出看守所就被套上头套、手脚上铐,不知道带到何处,受到类似钢管硬物压磨小腿腿干部位(胫骨),外肋骨遭到硬物剧烈挤压。提外审的办案人员共有四名,一名叫XH,一名姓L(一直提审他的警察),一名姓T(治安大队副队长),一名不知姓名,后对公安感到害怕,每次笔录基本按照公安的要求供述、签字。该事实恳请人民法院调取某某某的提讯提解证(本案提讯均没有提讯提解证)核实情况,当天是否有外提记录;同时某某某表示能认出这四名侦查人员,其同仓室的其他在押人员也能证实某某某是当天上午被带出外面,下午才返回看守所仓室。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采用刑讯逼供方法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供述,之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该刑讯逼供行为影响而作出的与该供述相同的重复性供述,应当一并排除。”


第二,侦查机关未移送某某某的提讯提解证,不能证明提讯及讯问过程合法。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对提讯进行登记,写明提讯单位、人员、事由、起止时间以及犯罪嫌疑人姓名等情况。”


提讯提解证是证明侦查机关是否存在违法审讯事实,及讯问笔录真实性、合法性的重要证据,没有该材料就无法排除侦查机关疲劳审讯、指事问供等违法取证的合理怀疑。


第三,讯问过程中侦查人员存在大量关于关键事实的诱供、自行添加事实的情形。


以2018年10月14日20时41分至2018年10月15日0时42分在SZ派出所的第二次讯问笔录来看,关于2003年在HHL殴打稽征人员一事,某某某并没有供述其参与了打人,但在笔录中却记成了“我们在场的人都动了手”;同步录音录像从9时48分开始,侦查人员讯问关于2004年拦截HHB的黑车一事,侦查人员问是否有拦黑车行为,某某某回答“拦了”,但笔录却记成了“有这样的事,这类事情不少”,同时侦查人员向某某某确认“有这样的事,这类事情不少”这句话时,某某某并没有做任何回应,但笔录却还是如此记录了。


第四,讯问笔录存在大量复制粘贴的嫌疑。


侦查机关在后续的多次讯问过程中,均采用了摘抄前几次笔录的情况,在几次同步录音录像中能够清楚的看到,在制作笔录过程中,侦查人员电脑前始终有多份已经做好的笔录,在某某某并没有说任何话的时候仍在不停照看电脑前的笔录进行记录。以2019年1月5日10时15分至2019年1月5日11时25分某某某的讯问笔录为例,总共用时70分钟,笔录最后记录某某某自己阅读的时间就花了40分钟,而这份长达十三页的讯问笔录只花了30分钟就做成,显然不符合常理。


第五,本案在侦查阶段禁止律师会见,违反了刑诉法的规定。


本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本案,某某某告知本辩护人此前一直没有合法的见过律师,唯一一次律师会见是在公安机关陪同的情况下,无法沟通案情,也不敢表明受过殴打,也无法获知犯罪嫌疑人的全部权利义务。在某某某的第二次讯问同步录音录像过程中已经表示要聘请律师会见,侦查人员只是口头告知有权聘请律师并会将此事代为转达,但公安机关并未记录且未转达,虽然禁止律师会见表面上是侵犯了律师的辩护权,但实际侵犯的犯罪嫌疑人的切身权利,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有权不受干扰的与律师见面,但此权利遭到侵犯。


综合以上情况,恳请排除以上非法证据。


    此致

J市C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谢亮亮

二○一九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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