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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刑辩团队
律师原创

办案手记丨一桩存疑不诉诈骗案背后的沟通

2017年10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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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杨盟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2017年9月4日16时53分,一个期待已久的电话号码出现在笔者的手机屏幕上,这是笔者负责跟进的一桩诈骗案的承办检察官打来的电话。当我接通电话后,听筒里传来女检察官甜美的声音:“杨律师,您好!经开会讨论,我们认可你们的辩护观点,现决定对黄某作存疑不起诉,请你们明天带黄某过来办理相关手续……” 


这桩诈骗案是笔者进入盈科以来,跟进的第一起诈骗案。案情大致如下:黄某为李某私人承包项目工程聘请的财务人员,主要负责该项目的财务会计、货物采购收货、工人工资发放等事宜。在担任财务会计期间,其通过虚报每月杂费开支(2013年—2014年连续两年每个月虚报一万元开支)、虚报每月原材料进货吨位数及运输费用(2013年每月虚报一车原材料,每车约50吨)、隐瞒货款支付,私自截留工程款等方式,骗取李某工程款70余万元。 


案卷材料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总计6本,证据材料卷的页数均超过了200页。当笔者拿到该案的案卷材料后,感觉很是棘手,毕竟之前没有接触过此类案件。但是,凭着一副初生牛犊不怕虎的心态,笔者首先大致地将所有的案卷材料看了一遍,以便对案情有一个初步的了解。接着,笔者又一次翻开所有的案卷材料仔仔细细地看了一遍。第二次阅卷,当然不能再像第一次阅卷那样走马观花式的浏览,而要在掌握案情脉络的基础上对案件进行更为深入的了解,以便制作阅卷笔录。 


在这些事前工作完工后,经过反复地琢磨和推敲,笔者发现该案中关于黄某实施诈骗行为的证据,仅有被害人李某的陈述和黄某的供述,能够证实黄某在负责财务管理期间诈骗了李某的工程款。而公安机关附卷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如李某与黄某、黄某与白某(供货商)之间的银行流水、黄某制作的进货账本、证人周某制作的原材料过磅账本等,这些材料有些只有一两年的记录,有些甚至只有几个月的记录,根本就无法证明起诉意见书中指出的黄某所实施的那些犯罪事实。在发现这些问题后,笔者结合案卷事实和法律规定,撰写了一份论述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

 
在将这份法律意见书寄给检察院之前,笔者拨通了承办检察官的联系电话,在电话里,笔者先向检察官表明自己的身份,接着说明此次去电的目的,女检察官听到是黄某诈骗案的辩护律师打来的电话,表示很乐于接到我们的电话,因为在这个时刻他们办案机关也想了解律师对于此案件的看法。在简单地将案件存在的问题分为一二三点向检察官表明后,女检察官说她们也发现了这些问题,他们目前正在考虑是否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而且在这个关键时刻听到律师关于本案的观点,也更加坚定他们将本案退补的决心了。之后,检察官便让我将我们的观点形成书面意见并邮寄给他们。挂断电话后,之前碰到过的一些检察官在笔者内心留下的严肃生硬的面孔也在悄然改变。 


两天后,当笔者在邮政网上查询到之前寄出去的法律意见书已经被签收后,笔者再次拨打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在电话里,笔者了解到检察官已经仔细地阅读了我们寄出去的法律意见书,并且认可了我们提出的大部分观点。在确认该案将会于近期退补后,我们按照办案程序前往湖口县看守所对黄某进行了会见。会见过程中,我们将此次与检察院沟通的结果告知了黄某,并将案件中存在的一些疑问与黄某进行了确认。此次会见的结果,更加坚定了笔者内心的确信——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会见结束后,我们立刻前往检察院与承办检察官碰了个面。在交谈的过程中,我们了解到检察院对该案的事实、证据方面也拿捏不准,可能要在退补之后将此案上报检委会讨论。听到这些信息,我们明白了这是我们之前的沟通产生作用了!


返昌后,等待了几天,与检察官通话后得知该案已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后,获知案件经补充侦查,已移送检察院。通过阅卷,我们发现检察院关于黄某诈骗案的补充侦查提纲基本上是围绕我们提出的那几个问题要求公安进行补侦的。而公安机关补侦所获得的材料依旧是黄某的供述以及白某等人的证人证言,其他证据材料却未见提供。基于此,笔者结合之前撰写的法律意见书和此次退补的情况,再一次向承办检察官寄出了一份论述本案依旧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法律意见书。和之前一样,笔者在寄出这份法律意见书之前,拨通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简单地把我们的观点和检察官沟通后,她告知我们此案可能还要退补一次。此刻,笔者明白,现在需要的只是耐心等待。


一个月后,笔者再次拨打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这次获知检察院决定延长此案的审查起诉期限。但结合第一次退补回来的案卷材料,笔者深知此案会再次退补。果不其然,没到半个月,当笔者再次向承办检察官去电时,检察官告知我该案二退了(即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此刻,需要的仍然是耐心等待!在公安二补回来之前,我们又一次前往湖口县看守所会见了黄某,将此次二补的相关情况以及我们寄给检察院的第二份法律意见书的大致内容告知了他,并让他耐心等待。


一个星期后,我们接到看守所管教打来的电话,称黄某想要律师过去会见。由于距上次会见完没多久,黄某又要求会见,出于谨慎考虑,我们便再一次安排行程前往湖口县看守所进行会见。此次会见,黄某告知我们,检察院前两天到对他进行提审,并且向他传达了被害人的意思。当获知这些消息后,我们感觉悬在心里的那块大石头已经放下了。


笔者在心中盘算着二次退补回来的时间,当从检察官那获知公安机关已经将二次补侦的材料移送检察院后,立刻安排时间前往检察院阅卷。公安此次移送检察院的材料,除了被害人李某的陈述、项目部工作人员的证言外,还有一些账本。但是纵观全案来看,这些证据仍然无法证实黄某实施的诈骗行为导致被害人遭受了多少损失。也就是说,该案虽然经过二次补充侦查,但仍然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于是,笔者再次拨通了承办检察官的电话,电话里笔者详细和她谈了一下关于此案的看法。检察官回复笔者,此案将有可能作出存疑不诉的决定。听到这样的消息,笔者的内心是非常激动的,但不能在电话里表现出来,于是故作沉稳地问了一句:“存疑不诉的决定应该是要通过检委会讨论才能通过的吧?”女检察官回应道:“这个案子已经提交检委会,近期将开会讨论。”挂断电话后,笔者打开电脑桌面上的案件进程表,将该案的最新进展更新为“可能存疑不诉”。


几天之后,通过师兄了解到,该案经检委会讨论已经决定存疑不诉了。接着便出现了本文最开始的那一幕…… 


一个刑事案件被移送到法院后,要想实现无罪辩护,在当前的大环境下,其难度不言而喻。但是,在侦查阶段或者是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或罪轻的辩护意见,从而实现无罪或罪轻的认定,其难度相对于在法院阶段来说小了很多。通过此案,笔者更加深刻地理解了《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含义。“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律师,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其刑事辩护的“战场”不能只停留于法庭,还应当更加注重公安侦查阶段和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刑事辩护,其本质是一种沟通,侦查阶段,需要和侦查人员沟通;审查起诉阶段,需要和公诉人员沟通;审判阶段,需要和审判人员沟通。 


沟通,是一门艺术,是值得所有律师深入学习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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