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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刑辩团队
诈骗犯罪

律师分析“编造‘电视购物中奖要交税’诈骗获利”的罪责

2016年0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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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团伙在电视台投放电视购物广告,在套取用户资料后,以对方购物中奖为名骗取“税费”、“过户费”,被害人达350余名,涉及多个省市。


1月13日,上海金山警方抽调100余名警力,在江苏昆山警方的支持下开展集中抓捕行动,共抓获171名涉案人员,这是近年来上海警方抓获人数最多的诈骗团伙。


诈骗团伙声称抽中报案人成为幸运用户,要赠送“胜利宝玺”的和田玉狮子、沉香手串、收藏版人民币、“天下粮仓”粮票、“世界财富”纸币等5件价值7万余元的“收藏品”,需支付“税费”、“过户费”及“会员费”。


2015年11月,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陆续接到受害人报案,称接到“0512”开头的固定电话来电,对方以电视购物回访,声称抽中报案人成为幸运用户,要赠送“胜利宝玺”的和田玉狮子、沉香手串、收藏版人民币、“天下粮仓”粮票、“世界财富”纸币等5件价值7万余元的“收藏品”(经估价实际价值1000元左右),需支付“税费”、“过户费”及“会员费”的名义,骗取报案人钱财近1万元(快递,货到付款)。


经初步侦查,专案组发现此类案件的受害群体涉及上海、江苏等全国多个省市,仅2015年11月份就有350余名被害人受骗。专案组民警通过对涉案资金去向、涉案物品流向、涉案公司经营地的实地走访,发现江苏昆山天禧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和昆山聚诚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者陈某(男,45岁,湖北人,两家企业股东)和于某(男,29岁,山东人,系两家企业股东)假借他人名义注册成立公司,并组织160余名“工作人员”,以“电视购物中奖需支付额外费用”的方式实施诈骗。


在经过2个月侦查后,专案组查明了该犯罪团伙的组织架构及团伙成员。2016年1月13日,金山公安分局抽调100余名警力赶赴江苏昆山,先后在嫌疑人的居住地及两家公司的办公经营地抓获了包括陈某、于某等主要犯罪嫌疑人在内的违法犯罪嫌疑人171名,查封了用于存储所谓“收藏品”作案赃物的仓库,冻结了“天禧”公司账户资金871万余元。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陈某、于某交代,两人在地方卫视投放电视购物广告贩卖保健品等产品,后来觉得利润不高,想利用电视购物积累下来的用户资料再赚一笔。因为陈某和于某此前积累了大量的消费者投诉,已经被昆山市工商局列入了黑名单,他们就使用家人的名义注册了公司,组织他人以“电视购物中奖需支付额外费用”的方式,骗取受害者钱财,金额达到2014万余元。直至被捕,陈某、于某都不认为自己实施诈骗,认为自己只是通过不同的方法售卖纪念品而已。


目前,陈某、于某等117名犯罪嫌疑人因涉嫌诈骗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吕某等27人被依法取保候审,另有27人被教育后放行,案件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在办案件对比

经济犯罪法律事务部最近正在承办同类电信诈骗案件,最新意见是,涉案人员的诈骗数额不按照拨打电话次数计算,而是按照实际获利金额累加。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二条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酌情从严惩处:


(一)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的;


(二)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的;


(三)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的;


(四)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五)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诈骗数额接近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三条 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四)被害人谅解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第五条 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


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


(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第六条 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来源:经济犯罪部 刑动派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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