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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亮斌刑辩团队
律师原创

技巧丨如何将上万页的卷宗变成几十页的阅卷笔录?

2016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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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谢亮亮律师   指导与校稿/肖亮斌


办理刑事案件,遇到成千上万的卷宗是常有之事,随着各项保护犯罪嫌疑人权利和律师权利的法律法规的出台,对证据的要求和程序正义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刑事案件的卷宗只会越来越多。以前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还必须把案卷一页一页在办案机关的复印机上复印,而且每页纸的价格都在5毛以上,现在各个检察院都基本有了改进,将案卷扫描成电子版,放进光盘免费给律师,不得不说刑事辩护的环境在一步步的改善。但是无论哪种形式,作为律师来说,阅卷这个过程是无法简化和省略的,这直接关系到律师能否有效的为当事人提供辩护。


阅卷是一个辛苦的过程,不能偷懒,因为我们不能放过细节,但又看似有技可寻,抓住关键点,或许可以更高效。


一、无论卷宗多少必须全部过一遍,粗略的过一遍


为什么主张要过一遍,是因为我们在接受案件之后、阅卷之前,能了解到的案情都是从嫌疑人家属以及会见嫌疑人时获得的一些零散信息,但我们辩护必须从整个案件出发,确定策略,所以先前过一遍卷宗,根据卷宗目录的指引,查阅每份笔录,初步掌握整体案情,为后续的阅卷提供思路。


二、不能忽略诉讼文书卷的阅卷价值


我们从检察院阅来的光盘,内容一般分为诉讼文书卷和证据材料卷,诉讼文书卷主要是一些程序性的文书,例如拘留通知书、拘留证、逮捕证等一些文件;证据材料卷主要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等等定罪量刑的证据材料。毫无疑问,证据材料卷是阅卷主要任务,这里面的信息直接影响的我们当事人的定罪和量刑,但是同样不能忽略对诉讼文书卷的查阅,因为文书卷里记载了犯罪嫌疑人从被传唤、拘传、拘留、送看守所、逮捕等等的一系列程序,从这些文书上面的时间、盖章单位、签字人员,可以看出是否存在超期羁押、连续拘传、拘留未通知家属等侵犯当事人程序权利的行为。


三、注意看每份文书上面记录的时间


前面说到诉讼文书上的时间可以反映当事人被羁押的过程,同时笔录上的时间也可以看出许多问题,如果在时间上办案机关没有依照法律规定,我们可以提出律师意见,甚至出现超期羁押或讯问笔录出现异常等情况,这些都是我们律师要为当事人权利去抗争的地方,下面举一些例子。1、拘留证上面记录的时间,可以看出嫌疑人是何时被拘留,何时送入看守所,法律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送入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在24小时;2、拘留通知书可以反映办案机关是否在法律规定的24小时之内通知家属;3、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这个是反映办案机关在办案时延长羁押期限的时间点,如果出现了实际上延长羁押,但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上的时间却对不上号,那么对于错位的时间我们可以提出意见,同时错位的时间内做的笔录真实性和合法性都可以提出怀疑;4、讯问笔录上制作笔录的时间段,如果一份笔录有十几页但是却只用十来分钟就做完了,那么我们可以提出合理怀疑,这份笔录是不是直接复制上一次或者是事先准备好的,同样如果签字落款时间与笔录制作时间不一致,同样可以提出怀疑。


总结一句话,每个文书上的时间都有可能成为我们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这些对不上号的时间记录,有可能是办案人员的一时疏忽,但也有可能是一份非法证据所留下的蛛丝马迹。


四、注意看所有文书的签字


文书上的签字代表了签字人员对该份法律文件的认可和责任。每份文书都必须看清楚办案人员的签字,比如拘留、逮捕、搜查、扣押等等事项法律规定要有两名办案人员执行,有的还需要见证人签字,如果这些签字处笔迹相同,或者应该由两人签字但却只有一人签字,或者没有签字的,那么该份文书就是质证环节要提出排除、补正意见的证据;每份鉴定意见要查阅鉴定人员的签字,鉴定人员签字应该至少有两人签字或印章,同时附有资格证号等其他证明资质的材料,如果出现少签、代签、资质不合格等事项,那么鉴定意见的三性就存疑了;同样笔录上当事人的签字要与当事人在其他文件上的签字字迹进行比对,看出端倪。


五、笔录要看制作地点


法律之所以要求办案机关立即将嫌疑人送看守所羁押,就是为了防止刑讯逼供的发生,所以,除了第一次笔录可能会在办案机关的审讯室进行外,其他笔录在正常情况下都应该在看守所进行,如果笔录制作地点不在看守所,又没有合理解释,那么就可能存在刑讯逼供,这个时候我们在会见时可以向当事人进行核实,提出律师意见。


六、如何摘抄笔录中的关键信息


前面说到了许多形式上的要点,目的是为了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以及人身权利。那么关于案件事实,我们应该如何从上万页的卷宗中摘取出来,我们以一个嫌疑人的一次笔录为例,笔录中办案机关会问嫌疑人的基本信息,询问是否人大代表等,这些与案件事实无关,为了加快速度,除第一次笔录需要仔细看看,其他的可以一笔带过,直接进入供述的事实部分。但是关于事实部分,又该怎么记录摘取呢,那么多得文字,该选哪些呢?如果有几段问话和回答直接反应案情,但是又长达四、五页,是不是要全部记录?

我认为,还是要从我们最基本的小学语文入手,对于一个嫌疑人的一次笔录,遵从时间、地点、人物、过程、结果这一原则,将该份笔录的精华记录下来,同时对于案件有关键作用的,应原文摘抄下来并记录位于哪一卷哪一页那一行,比如有一句关键的词语“我们当时打架时没有看到某某某动手”,那么这句话对于“某某某”来说就非常重要;比如证人证言在笔录中刻意描绘当时的环境,那么可以记录下来与其他人的证言或供述作对比,看其是否说谎,并且这些关键语句都要在阅卷笔录中加粗显示,提醒自己或者合作办案律师或者师父注意。


七、对比单个人每次笔录的变化


卷宗装卷一般是以每个人的笔录为条理,所以我们阅卷时还是遵循以单个嫌疑人为线去梳理摘录,但是阅卷过程,一定要注意对比前后笔录的差别,特别是对于关键事实的承认与否认,还有为什么前几次笔录变化不大,有一次却突然开始发生颠覆性变化,是不是发生什么突发情况,是否有刑讯逼供?还是出现串供?对于这些不同的地方一定要着重记录,并在后面加括号加粗说明,在会见时可以在询问嫌疑人是否遭到刑讯逼供,同时还要注意自己的执业风险,不能让办案机关以为律师参与串供,这是很麻烦的事情。


八、对比不同人的笔录


大部分刑事案件都不会只有一个人的笔录,所以对比不同人的笔录内容,特别是对于关键事实不同人的描述,对于自己当事人有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说嫌疑人A说犯罪行为发生在2016年6月27日,当时有B在场并参与,但是自己的当事人B却说发生在2016年6月28日,当时在场但未参与,这个时候,因为出现了不同,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首先可以在会见时去向自己的当事人核实,让他再次回忆当时的情况,将事实再复述一遍,在阅卷时要仔细查阅其他嫌疑人供述包括证人的证言,看谁说的与其他人所说一致,同时在法庭上如果该事实对当事人有利也可在法庭调查环节进行发问,向法庭展示。如果案件复杂,可以对该存疑事实单独做一个表格,记录每个嫌疑人、证人的不同表述,找出相同点和不同点,得出自己的看法和策略。


阅卷是需要花时间花精力的工作,一个集团犯罪、团伙犯罪更是耗费巨大,但是阅卷也是每个刑辩律师的必修课,我们的辩护要点和策略都要从案卷里去寻找,所以阅卷很重要,制作阅卷笔录可以简化很多工作,将一大摞的材料变成几十页的阅卷笔录,把信息集中,更容易记忆和分析。


以上,是我对阅卷技巧的一些浅显看法,还望有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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